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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9-22 16:58
  基本法第39条没有赋予公约在香港具有宪法性地位,从理论上分析,一元论的传统中,会产生公约与一国宪法或法律冲突的问题,香港秉承二元论传统,被转化的公约—香港人权法案作为一个普通立法,不具有宪法性地位。公约在香港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则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香港法院将公约等同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或者将公约作为解释基本法的背景资料、或者将公约作为本地立法的发展、或者直接适用公约。公约在香港司法地位的多样性易导致公约与人权法案性质和地位上的混淆。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公约在香港不具有宪法性地位
    (一) 1997年后香港宪制基础的变化
    (二) 基本法第39条没有赋予公约宪法性地位
    1. 基本法第39条的含义。
    2.第39条 (2) 款的规定不能使公约具有违宪审查基准的地位。
二、公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低于基本法
    (一) 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理论框架内的再认识
    (二) 公约具有被转化后的《香港人权法案》的法律地位
三、公约在香港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一) 将公约等同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
    (二) 将公约作为解释基本法的背景资料
    (3) 公约作为本地立法的发展
    (四) 直接适用公约
四、公约与人权法案地位之辨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互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案[J]. 陈弘毅.  中外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340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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