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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属事豁免权——以卡舒吉事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30 22:00
  卡舒吉事件触及到了国际法关于领事豁免权和外国官员属事豁免权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前者的难点在于执行职务过程中附带行为的性质认定。鉴于豁免权的"功能性"特征,判断关键应当在于附带行为和被执行职务之间的关系,而非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后者的认定则要区分行为发生地:当一项公务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时,该国对外国官员执行公务资格的认可是豁免权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当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以外时,即使其涉嫌国际罪行,豁免权也应当被承认。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20,(02)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卡舒吉事件背景
二 领事豁免权与行为严重性的关系
三 习惯法上属事豁免权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关系
四 国际罪行和习惯法上属事豁免权的关系
五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J]. 邓华.  国际法研究. 2016(04)
[2]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领事特权与豁免[J]. 熊安邦.  法学评论. 2015(05)
[3]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探析[J]. 王秀梅.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4]国家官员刑事豁免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J]. 冷新宇.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8(05)
[5]外交及领事豁免权与人权[J]. 弗·奥·比库尼亚,莱夫.  环球法律评论. 1991(05)



本文编号:341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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