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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范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10-07 22:26
  我国的涉外收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在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尽管初步构建了规范涉外收养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有机法律体系,但该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且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关于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还有不少立法盲点。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主张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被收养人或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还有坚持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成立地法的,甚至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权益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当下,有必要深入检讨和反思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革除旧弊,优化机制,努力消除"跛足收养",全方位维护和促进我国涉外收养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19,17(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改革开放对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法律适用模式比较分析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 适用法院地法
    4.适用收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兼行为地法
    5.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6.同时适用行为地法与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三、我国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范的缺失与补正



本文编号:342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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