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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惯例的适用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1-10-13 09:49
  海事惯例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是经过国际海运界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对法律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然而,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在当前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惯例的机会较少,人们习惯于从民法与海商法的隶属关系出发,在《海商法》对某一事项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即直接适用民法的规定,进而忽略了海事惯例的作用。此种现象的出现,乃是由于法律中对适用制定法与适用国际惯例的关系规定得过于笼统。有鉴于此,应当从海事的视角理解国际惯例与制定法的关系,纠正对国际惯例的种种误读,以期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海事惯例的性质与地位
二、国际海事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适用的原因
三、航运和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海事惯例表现形式的错误理解
    (一)将我国尚未参加但已被许多国家批准的海事公约中的规定视为国际惯例
    (二)将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则视为国际惯例
    (三)将各种标准合同格式中的规定不加区分地视为国际惯例
四、适用国际海事惯例应秉承的理念
五、适用国际海事惯例的限制条件
    (一)适用国际海事惯例不能违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二)适用国际海事惯例不能有悖一国的公共秩序
    (三)适用的国际海事惯例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适用的国际海事惯例不能超越特别法的框架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迟延交付索赔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 辛海.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5(00)
[2]论国际海运货物迟延交付损失索赔的有关要素──兼谈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理解[J]. 张明远,傅廷忠.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4(00)



本文编号:343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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