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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治理——欧盟方案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18 13:55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府间谈判进入冲刺阶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规制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分歧。欧盟主张的海洋科学研究模式具备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科学基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但欧盟方案在一些议题上的保守立场和原则性规定可能会削弱执行协定的实际拘束力。我国应充分利用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规则的磋商制定,加强与欧盟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重视相关软法规范的制定,推动中国方案和经验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 2020,2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谈判的进展与分歧
二、欧盟方案的制度设计
    2.1法律原则的适用
    2.2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制度
    2.3惠益分享制度
    2.4信息交换所机制
三、欧盟方案评析
    3.1法律基础: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为框架
    3.2科学基础:适应海洋生物技术研发的特点
    3.3制度功能: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
    3.4欧盟方案的不足
四、欧盟方案对我国参与谈判的启示
    4.1加强谈判立场的沟通和协调
    4.2重视软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4.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化建构[J]. 袁雪,廖宇程.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5)
[2]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可适用性为中心[J]. 张小勇,郑苗壮.  国际法研究. 2018(05)
[3]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柔化——以融入软法因素的必然性为视角[J]. 张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4]我国深海微生物资源研发现状、挑战与对策[J]. 高岩,李波.  生物资源. 2018(01)
[5]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J]. 张湘兰,李洁.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4)
[6]浅析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开发制度的构建[J]. 张善宝.  太平洋学报. 2016(03)
[7]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的归属与利用——兼析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制度[J]. 刘惠荣,纪晓昕.  法学论坛. 2009(04)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部分的主要内容及其面临的问题[J]. 王宗来.  中外法学. 1992(01)



本文编号:344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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