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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河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要求支付运费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10-19 02:56
  <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这是针对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规定,多国河流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运输欠款追偿给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该批复,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9,(3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多国河流的货物运输是否纳入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二、不涉及江海直达运输的多国河流运输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内河船舶运输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内河船舶承运人要求支付运费请求权不属于《批复2》规定的要求赔偿请求权
        (一)文义解释应优先于体系解释
        (二)货方和承运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不等同于所有的诉讼请求权
        (三)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作狭义的理解,有利于保护内河承运人的利益



本文编号:34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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