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船舶买卖中卖方的义务及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1-11-10 12:17
二手船舶买卖的特点之一是通常使用格式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二手船舶买卖合同是“挪威买卖合同格式(NSF)”;有1956年、1966年、1983年、1987年和1993年几个版本。本文以最新的NSF’93为蓝本,特别关注了NSF’93对NSF’87条款的修改之处,并在参照英国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讨了二手船舶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以及违约时买方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将卖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为提供船舶检验,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交付船舶三大项。在论述买方可寻求的法律救济时也穿插了中国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船舶检查贯穿于整个船舶买卖过程的始终,可分为船级记录检查、上船表面检查、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和交船时的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使买方在接船前知悉船舶的状况并在接船时判断船舶是否与检查时状态一致。在干坞检查中如果发现影响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卖方负有修复义务,修复以满足船级社要求为限。此种情况下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无权在解约日前解除合同。卖方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英国货物买卖法下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在船舶买卖中较少涉及,但也是适用的。卖方在合约中的明示担保义务包括:交船状况与检查时一致...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二手船舶买卖概述
1.1 二手船舶买卖的特点
1.1.1 买卖双方不少是单船公司
1.1.2 买卖大多通过船舶买卖经纪人进行
1.1.3 二手船舶买卖多使用格式合同
1.2 NSF'93挪威格式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第2章 卖方提供船舶检查的义务
2.1 船级记录检查
2.2 上船表面检查
2.2.1 订约前进行表面检查
2.2.2 订约后进行表面检查
2.3 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
2.3.1 干坞检查及卖方的修复义务
2.3.2 潜水员检查
2.3.3 尾轴抽检
2.3.4 费用划分
2.4 交船时检查
第3章 卖方对船舶质量、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1 卖方对船舶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
3.2 NSF'93下卖方对船舶质量的明示保证
3.2.1 NSF’87与NSF’93第11规定之不同
3.2.2 除自然损耗外,交船时船舶状况应与买方检查船舶时一致
3.2.3 船舶保持船级且无批注
3.2.4 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
3.2.5 船级证书、船旗国证书和其他船上证书在交船时有效,无展期、无批注
3.3 卖方的附加保证
3.4 卖方对船舶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4章 卖方交付船舶义务
4.1 实际交船
4.1.1 交船时间
4.1.2 交船地点
4.2 法律交接
4.2.1 船级确认证书(confirmation of class)
4.2.2 卖据(sale of bill)和船舶交接协议书(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
4.2.3 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certificate of free from registered encumbrances)
4.2.4 原船舶登记注销证书(deletion certificate)
第5章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1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概述
5.1.1 损害赔偿
5.1.2 实际履行
5.1.3 支付违约金
5.1.4 解除合同
5.1.5 禁令
5.2 卖方违反提供船舶检验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3 卖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3.1 交船状况条款的法律性质
5.3.2 买方可索赔损失的计算
5.3.3 买方单方面申请禁令
5.4 卖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4.1 存在租约(charters)
5.4.2 存在负担(encumbrances)
5.4.3 存在船舶抵押(mortgage)
5.4.4 存在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
5.4.5 存在其他债务(any other debts whatsoever)
5.4.6 小结
5.5 卖方违反交付船舶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5.1 交付不能
5.5.2 拒绝交付
5.5.3 迟延交船
5.5.4 不完全交付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二手船买卖中卖方的义务、违约和买方的救济[D]. 袁斌.上海海事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487233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二手船舶买卖概述
1.1 二手船舶买卖的特点
1.1.1 买卖双方不少是单船公司
1.1.2 买卖大多通过船舶买卖经纪人进行
1.1.3 二手船舶买卖多使用格式合同
1.2 NSF'93挪威格式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第2章 卖方提供船舶检查的义务
2.1 船级记录检查
2.2 上船表面检查
2.2.1 订约前进行表面检查
2.2.2 订约后进行表面检查
2.3 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
2.3.1 干坞检查及卖方的修复义务
2.3.2 潜水员检查
2.3.3 尾轴抽检
2.3.4 费用划分
2.4 交船时检查
第3章 卖方对船舶质量、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1 卖方对船舶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
3.2 NSF'93下卖方对船舶质量的明示保证
3.2.1 NSF’87与NSF’93第11规定之不同
3.2.2 除自然损耗外,交船时船舶状况应与买方检查船舶时一致
3.2.3 船舶保持船级且无批注
3.2.4 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
3.2.5 船级证书、船旗国证书和其他船上证书在交船时有效,无展期、无批注
3.3 卖方的附加保证
3.4 卖方对船舶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4章 卖方交付船舶义务
4.1 实际交船
4.1.1 交船时间
4.1.2 交船地点
4.2 法律交接
4.2.1 船级确认证书(confirmation of class)
4.2.2 卖据(sale of bill)和船舶交接协议书(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
4.2.3 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certificate of free from registered encumbrances)
4.2.4 原船舶登记注销证书(deletion certificate)
第5章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1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概述
5.1.1 损害赔偿
5.1.2 实际履行
5.1.3 支付违约金
5.1.4 解除合同
5.1.5 禁令
5.2 卖方违反提供船舶检验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3 卖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3.1 交船状况条款的法律性质
5.3.2 买方可索赔损失的计算
5.3.3 买方单方面申请禁令
5.4 卖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4.1 存在租约(charters)
5.4.2 存在负担(encumbrances)
5.4.3 存在船舶抵押(mortgage)
5.4.4 存在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
5.4.5 存在其他债务(any other debts whatsoever)
5.4.6 小结
5.5 卖方违反交付船舶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
5.5.1 交付不能
5.5.2 拒绝交付
5.5.3 迟延交船
5.5.4 不完全交付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二手船买卖中卖方的义务、违约和买方的救济[D]. 袁斌.上海海事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48723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487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