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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改革论析

发布时间:2021-12-16 13:42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8章赋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裁判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有关的国际争端的权能。但过往裁判实践表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导致理事会司法功能未有效发挥。一方面,《芝加哥公约》第54条与第84条存在适用冲突,使得理事会在实践中更愿意以政治角色介入争端解决,导致《解决分歧规则》的司法效能被弱化。另一方面,理事会成员国代表司法能力不足且缺乏司法中立性,使得理事会对争端的解决难以提供高效的法律产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在2018年所启动《解决分歧规则》修订进程中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避免国际民用航空业沦为国际政治对抗的工具。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改革论析


ICAO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

航空图,争端,理事会,航空


ICAO理事会审理的国家间航空争端(已决)(10)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ETS指令的法律遗产:国家与外国航空企业间航空争端解决的投资仲裁路径[J]. 周亚光.  河北法学. 2013(10)



本文编号:353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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