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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DS437案中“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23 02:03
  近年来,《SCM协定》第12.7条"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和争议增加,该规则的适用是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该案中,中方认为,因为美国商务部通过"假设"或"推论"的方式作出不利裁定,而没有依赖记录中的"可获得事实",其在15次调查的48个实例中利用"不利可得事实"作出的裁决与《SCM协定》第12.7条不一致;调查当局必须对记录上的证据如何支持其事实调查结果,以及这些事实调查结果如何支持整体补贴裁定作出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组认为,中国尚未证明美国商务部不依赖于记录中"可获得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美国根据《SCM协定》第12.7条应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观点,但是对于中国提出的完成法律分析的诉求,因故没有完成。为了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滥用,我国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相关规则和案例的研究、对国外违法调查积极提出抗辩、推动"可获得事实"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19,1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DS437案中关于“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的各方观点
    (一) 中方的观点
    (二)美方的观点
    (三)第三方的主要观点
    (四)专家组的观点
    (五)上诉机构的观点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相关规则和案例的研究
    (二)对国外的违法调查积极提出抗辩
    (三)推动“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完善
        1.细化“可获得事实”实体规则
        2.制定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则的程序性规则
    (四)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本文编号:354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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