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1 12:55
出于防止投资者将同一争议同时提交东道国的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以取得双重救济的考虑,国际投资协定中设置了多种管制或预防平行程序的条款,晚近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中使用最多的当属“岔路口条款”和“禁止回转条款”。由于“禁止回转条款”较之“岔路口条款”能够更好地平衡对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保护,笔者认为其具有逐渐取代“岔路口条款”的趋势。由于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中国BITs中“禁止回转条款”的论著,而该条款又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故本文将研究中国所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在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禁止回转条款”见于2001年后与德国、荷兰、芬兰、瑞士、加拿大这5个国家签订的BITs中。本文提出条款本身可能存在的争点,并分析其中投资者在中国法院可撤回案件的时间点及撤诉主体为何者。结合对美国的“弃权条款”之含义、性质及不同仲裁庭对其的解读分析,提出其中可资中国借鉴之处。最后,本文将提出对中国未来如何完善相关条款的建议,包括设立更明确的从国内法院撤回案件时间点,限缩国内法院对撤诉的自由裁量权;效仿“弃权条款”设定书面弃权要求;明确“弃权”约束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争端申请人,还涵盖争端...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防止“挑选法院”的规定
第一节 “挑选法院”概述
第二节 防止“平行程序”的规定
一、岔路口条款
二、禁止回转条款
第二章 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
第一节 撤回国内诉讼的主体身份分析
一、撤回国内诉讼程序的主体
二、投资者是否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节 撤回案件的时间点分析
第三章 其他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分析
第一节 NAFTA第1121条“弃权条款”的适用要求
一、“弃权条款”概述
二、“弃权”所应具备的要件
第二节 “弃权”的性质
第三节 “弃权条款”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对中国修订、适用“禁止回转条款”的建议
第一节 设立更明确的案件撤回时间点
第二节 明确相应主体身份
第三节 严格设定书面弃权的要求
第四节 援引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进行快速异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适用分析——以Pantechniki v.Albania案为例[J]. 栗瑶. 法制与社会. 2015(04)
[2]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诉权问题研究[J]. 王稀.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3(05)
[3]“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与国际投资平行诉讼预防[J]. 朱明新. 东方法学. 2013(01)
[4]《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论稿(三)[J]. 温先涛.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02)
[5]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根源、风险以及预防——以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为中心[J]. 朱明新. 当代法学. 2012(02)
[6]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J]. 刘笋. 法学研究. 2011(04)
[7]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 余劲松. 中国法学. 2011(02)
[8]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选择“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权利之限度[J]. 徐崇利.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7(03)
[9]“落后”还是“超前”?——论中国对ICSID管辖权的同意[J]. 王海浪.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6(01)
硕士论文
[1]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及规制方法研究[D]. 冯涛.南京工业大学 2015
[2]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适用研究[D]. 栗瑶.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82817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防止“挑选法院”的规定
第一节 “挑选法院”概述
第二节 防止“平行程序”的规定
一、岔路口条款
二、禁止回转条款
第二章 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
第一节 撤回国内诉讼的主体身份分析
一、撤回国内诉讼程序的主体
二、投资者是否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节 撤回案件的时间点分析
第三章 其他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禁止回转条款”分析
第一节 NAFTA第1121条“弃权条款”的适用要求
一、“弃权条款”概述
二、“弃权”所应具备的要件
第二节 “弃权”的性质
第三节 “弃权条款”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对中国修订、适用“禁止回转条款”的建议
第一节 设立更明确的案件撤回时间点
第二节 明确相应主体身份
第三节 严格设定书面弃权的要求
第四节 援引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进行快速异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适用分析——以Pantechniki v.Albania案为例[J]. 栗瑶. 法制与社会. 2015(04)
[2]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诉权问题研究[J]. 王稀.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3(05)
[3]“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与国际投资平行诉讼预防[J]. 朱明新. 东方法学. 2013(01)
[4]《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论稿(三)[J]. 温先涛.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02)
[5]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根源、风险以及预防——以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为中心[J]. 朱明新. 当代法学. 2012(02)
[6]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J]. 刘笋. 法学研究. 2011(04)
[7]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 余劲松. 中国法学. 2011(02)
[8]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选择“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权利之限度[J]. 徐崇利.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7(03)
[9]“落后”还是“超前”?——论中国对ICSID管辖权的同意[J]. 王海浪.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6(01)
硕士论文
[1]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及规制方法研究[D]. 冯涛.南京工业大学 2015
[2]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适用研究[D]. 栗瑶.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8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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