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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油气管道法律政策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3 03:55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实现全球能源善治、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大领域。《能源宪章条约》是推动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国际法律工具之一。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该条约之间是否兼容,是决定中国是否加入、能否与其缔约方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解读《能源宪章条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发现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将使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能够构成《能源宪章条约》意义上的"邻国",并可能使中国面临着承担沉重的"过境输送"义务这一风险;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已有油气管道政策法律缺少过境输送规定,将会形成其他成员方与中国油气管网相连的法律障碍;海底油气管道立法严重滞后,缺乏过境输送和第三方接入的规定;可用于过境输送的管网分类及区别规定比较混乱,从而与《能源宪章条约》对油气管网的规定不兼容;政策及政策性规定占比过高,从而削弱了法治对油气管道的保障作用;无法确保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第三方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公平的运输服务。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能源宪章条约》远不兼容,如果现在贸然加入《能源宪章条约》,中国将无法承担沉重的"过境输送"义务...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29(06)北大核心CSSCICSCD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1《能源宪章条约》油气管道规定之分析
    1.1 条约项下的“缔约方区域”
    1.2 条约油气管道规定之分析
        1.2.1 涉油气管道的第7条“过境输送”
        1.2.2 涉及油气管道的第22条“国家和特权企业”
        1.2.3 条约可能带来的挑战
2 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之缺漏
    2.1 已有油气管道政策法律缺少过境输送规定
    2.2 海底油气管道立法严重滞后
    2.3 政策及政策性规定占比过高
    2.4 可用于过境输送的管网分类及区别规定比较混乱
    2.5 无法确保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特别是对国家企业和特权企业的垄断监管很不到位
3 论证与建议
    3.1 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
    3.2 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中增加过境输送规定
    3.3 对海底油气管道进行立法
    3.4 降低政策及政策性规定占比以强化法治
    3.5 对可用于过境输送的管网进行协调分类
    3.6 修改或明确有关规定以确保对不同国家的过境石油天然气“一视同仁”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治中国”:世界意义与理论逻辑[J]. 范进学.  法学. 2018(03)
[2]中国工程院院士康玉柱:可燃冰产业将迎来黄金期[J]. 廖静.  海洋与渔业. 2018(03)
[3]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能源宪章条约》[J]. 胡德胜.  政法论丛. 2017(06)
[4]“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 林建勇,蓝庆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S1)
[5]习近平强调:总结经验 坚定信心 扎实推进 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人民[J].   中国领导科学. 2016(11)
[6]论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意义——以自然地理特征为视角[J]. 王玫黎,林曦.  世界地理研究. 2016(02)
[7]“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成本收益分析[J]. 单文华,王鹏,王晗.  国际法研究. 2016(01)
[8]《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出台 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迈出关键一步[J]. 周淑慧.  国际石油经济. 2015(01)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中国法学. 2014(06)
[10]聚焦《84号文》——解读《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J]. 李良.  中国石油石化. 2014(06)



本文编号:36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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