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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5-12 18:06

  本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提单制度的碎片化规定和各国对规定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虽然国际社会在实践中基本确立了承运人凭单交货的货运规则,但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承运人无单交货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本是违反国际海运规则的实践却又在实践中一次次予以使用,如此的矛盾体构成了各国在对承运人交付义务作出规定时所要克服的最大法律难题。意在解决国际海运实践难题的《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实践方面的最新公约已然出台,尽管公约本身依然存在不少缺陷,,甚至其目的能否得到实现着实引人生疑,但公约针对无单放货问题所独创的解决方案可谓是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输入了新鲜血液。《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搭造了无单放货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完善我国无单放货制度框架为宗旨,文章将对《鹿特丹规则》中对无单放货作出的规定为角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作出评述,并通过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法律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的做法,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思路与意见。即:在今后如若需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在对我国当今所处航运及贸易地位等因素予以综合性思考的前提下,可以对《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具体规定所体现下的先进理念予以选择性接受,以逐步完善本国的无单放货法律体系为根本,并且也可以通过这次机会,及时利用《鹿特丹规则》对自身法律的规定予以查漏补缺,在今后的国际海运实践中有效的趋利避害。同时,在对我国立法予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应在今后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注重对法律理念及相关制度的完整接纳,而非注重规则的单独订立,如此来促进本身法律框架与具体细则的完善与细化;另外,为根本解决无单放货问题,顺应国际社会就无单放货问题解决的趋势和导向,中国可以考虑在法律实践中尽早确立电子单证的立法及实践,对电子单证加以有效利用,让电子单证在国内的顺利、有序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各方在凭单放货制度下享有权利的平衡问题。
【关键词】:承运人 凭单放货 无单放货 鹿特丹规则 立法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9;D922.29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第一章 无单放货的基本介绍11-21
  • 第一节 凭单放货原则的介绍11-12
  • 第二节 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问题12-14
  • 第三节 各主要国家及《鹿特丹规则》前公约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14-21
  • 一、 各主要国家在无单放货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14-18
  • (一) 记名提单是否可以无单放货15-16
  • (二) “交付”的定义16-18
  • 二、 《鹿特丹规则》前公约对无单放货的规定18-21
  • (一) 《海牙规则》18-19
  • (二) 《海牙——维斯比规则》19
  • (三) 《汉堡规则》19-21
  •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问题的新发展21-34
  •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概述21-27
  • 一、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制度体系的内容评述21-27
  • (一) 承运人交付义务的一般规定22-23
  • (二) 收货人的接受及确认收货义务23-24
  • (三)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24-25
  • (四)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25
  • (五)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25-27
  • (六) 货物仍未交付下的处理27
  • 第二节 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制度体系的评析27-34
  • 一、 《鹿特丹规则》的新奇所在27-30
  • (一) 适用范围的拓广及新概念的添加28
  • (二) 对无单放货的有限承认28-29
  • (三)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视29-30
  • 二、 《鹿特丹规则》的不足之处30-34
  • (一) 公约规则过于繁琐、条文内部存在冲突30-32
  • (二) 概念有含糊、措辞不准之处32
  • (三) 可操作性存疑32-34
  •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新发展对中国无单放货立法的启示34-41
  • 第一节 我国无单放货规定之现状34-39
  • 一、 我国现阶段无单放货法律制度介绍35-37
  • (一) 对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规定35-36
  • (二) 对无单放货的界定36-37
  • (三) “控制权”的类似概念37
  • 二、 《鹿特丹规则》与我国相关立法之比较37-39
  • (一) 适用范围37-38
  • (二) 承运人的交货义务38-39
  • (三) 收货人的收货义务39
  •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39-41
  • 参考文献41-4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5-46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赵鹿军;海员劳务合同问题初探[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1995年03期

2 朱玉柱;王秀芬;;海员适任和资格证书的比较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睿;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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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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