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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1-25 05:19
  当前,国际航空法体系不仅尚未形成完备的无人机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民航宪章地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对于第五条不定期航班和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也有冲突之处。从法律解释来看,对于无人机不定期航班适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之规定更符合缔约国意图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目的与宗旨。从公约实践上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本身决定了其很难应用于实践,而事实上各国在实践中也并未严格遵守该条。文章认为出于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和民航活动安全的目的,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与第八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更能维护民航安全,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之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与第八条的冲突
二、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与第八条的法律解释
    (一)文义解释
    (二)缔约国意图解释法
        1. 各缔约国未能预见无人机技术的迅猛发展
        2. 各缔约国未能预见到不定期航班的迅猛发展
    (三)条约宗旨和目的解释
        1. 国家领空安全
        2. 民航活动安全
            (1)无人驾驶航空器更难防范潜在的碰撞风险
            (2)无人驾驶航空器更难监测气象变化
三、依据现有的法律实践应适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而非第五条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与该公约确立的原则相违背
    (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规定较含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民用无人机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60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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