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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洋污染有关的剩余权利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1 04:53
  1982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岛屿、闭海或半闭海、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海洋过境同行自由、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实体性权利义务和解决争端等程序性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几乎涵盖海洋领域的相关问题,为构建新的海洋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世界上成就最大的一部国际法典,被誉为“海洋宪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于错综复杂的历史环境之中,这就意味着它是一本利益妥协的国际法典。当中有许多未以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的权利,这就是业内一直讨论的“剩余权利”。专属经济区中的剩余权利包括与军事利用有关的剩余权利、与海洋科学研究相关的剩余权利、与生物资源利用相关的剩余权利和与海洋污染有关的剩余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污染源,也规定了各国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但许多条款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公约规定尽可能在沿海国管辖范围内,建立一套由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管辖的制度。但三方都有管辖权又没有明确各方单独或合作行使何种管辖权,就会...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剩余权利的概述
    (一)剩余权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剩余权利的含义
    (三)剩余权利的新发展
二、专属经济区中的剩余权利
    (一)专属经济区概述
    (二)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分类
        1.与军事利用有关的剩余权利
        2.与生物资源有关的剩余权利
        3.与海洋科学研究有关的剩余权利
        4.与海洋污染有关的剩余权利
三、船源污染的剩余权利分析
    (一)船源污染的概述
    (二)船源污染的管辖权分析
        1.“望威号”溢油事故
        2.“舟山轮”与“佛罗里达轮”碰撞事故
        3.船源污染的管辖权分析
四、倾倒性污染的剩余权利分析
    (一)倾倒性污染的概述
    (二)倾倒性污染的管辖权分析
五、解决争议之原则与方法
    (一)解决争议之原则
        1.一般规定
        2.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二)解决争议之方法
        1.国际方面
        2.对我国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3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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