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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2-04-23 19:57
  本文旨在研究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引发的新问题——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文中所论及的“国际商标侵权”,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侵权。“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是指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国际商标侵权。文章指出了互联网的无界性与司法管辖权的有界性这一根本矛盾对传统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的挑战,分析了网络发展起步最早的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讨论了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实践。经过深入研究,笔者提出了确定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指导思想以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网络的特殊性,对传统管辖依据的内容及范围加以适当修改完善,以形成新的相应的管辖规则。由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给商标权人和国家带来巨大利益,笔者建议对我国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受到网络侵权的案件应适当扩大管辖权。此外,笔者还指出,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以尽量减少管辖权冲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一、互联网对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的挑战
    (一) 互联网使“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陷入困境
    (二) 互联网使“联系”的衡量标准难以统一
    (三) 互联网使原告的“挑选法院”行为更易实施
二、美国关于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代表理论及实践
    (一) 对人管辖权
    (二) 对物管辖权
三、我国关于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及实践
    (一)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 我国的初步实践
四、确定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指导思想
    (一) 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二) 以追求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
    (三) 以高效及有效便利为保障
    (四) 以传统管辖依据为基础
    (五) 以协议选择法院为有效途径
五、确定我国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建议
    (一) 坚持“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二) 坚持并完善“侵权行为地”这一管辖依据
    (三) 对我国商标在未注册国受到的网络侵权进行专属管辖
    (四) 对我国驰名商标受到的外国网络侵权进行专属管辖
    (五) 赋予“协议管辖”以法律效力
六、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一)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果
    (二) 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高等教育国际化规范与挑战—法律的视角[D]. 刘常庆.华东师范大学 2017

硕士论文
[1]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 啜姗.北京交通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6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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