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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规范功能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07-11 18:50
  核能军用给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核能民用则可以极大地造福人类,国际社会对核活动的规制也因此区分为控制核能军用和促使核能民用两条路径。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发生,促进核能民用的国际法规则由最初的国际核安全法逐步向国际环境法规制为主的方式靠拢,二者开始形成一种日益共生的关系。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是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环境法为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核活动中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其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公众赋权和护权两个方面,依介入程度可由浅入深分为四个层次。从赋权上看,国际环境法确认公众有权获取民用核活动信息,并确保公众能够参与相应的民用核活动决策。从护权上看,国际环境法通过三道防线防止民用核活动发生危害环境的结果,以及在预防措施失效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规范核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这些核心内容构成缔约国国际义务的渊源,进而影响缔约国国内立法和实践。2019年9月3日我国发表了首部核安全白皮书,树立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希望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在此背景下审视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言:国际法对核活动的规制路径及其变迁
二、国际环境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民用核活动信息
三、国际环境法确保公众参与民用核决策
四、国际环境法防止核活动引起环境损害
五、国际环境法规范核活动环境损害赔偿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洲人权法院对未公开环境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人权的认定——盖拉等诉意大利案[J]. 李雪.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01)
[2]信息公开与核安全——以法国《核透明与安全法》(TSN)为视角[J]. 谢青霞,花明.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3]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J]. 朱力,龙永红.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12(01)
[4]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J]. 朱谦.  中国法学. 2001(03)



本文编号:36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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