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2-10-10 14:57
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领域内的重大问题,一般包括内国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民商事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前者可以称之为域内承认与执行,后者可以称之为域外承认与执行。由于民商事判决属于内国法范畴,涉及国内民事诉讼规定的事项,故各国一般均侧重从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虽然有关国际条约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作了种种协调努力,但理论与实务均着重探讨一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但是,一国解决了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并不必然导致该国民商事判决就可以顺利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本文以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为视角,试图研究民商事判决在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和实务诸问题。本文首先从域内承认与执行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比较出发,探讨了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概念、理论基础、与域内承认和执行的区别,分析了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拒绝和救济,并对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在香...
【文章页数】:161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概述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一、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内承认与执行
三、内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理基础
一、有利于国际礼让,国家间相互尊重
二、保障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三、保障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履行
四、一事不再理,防止诉讼资源浪费
五、实现互惠互利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比较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关联性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差异性
第四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二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多边国际公约
一、区域性公约
二、全球性公约
三、专门领域内的公约
四、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专门条款
五、关于《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的效力
四、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惯例:互惠原则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
二、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实践
三、互惠的例外
四、互惠的确定
五、互惠原则的评价
第四节 国内立法
一、域内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小结
第三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第一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第二节 民事裁决和调解书
第三节 商事裁决和调解书
第四节 其他裁决
一、非财产要求的民事案件的裁决
二、身份裁决和与支付生活费有关的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
三、诉讼费用的裁决
第五节 2005 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有关承认与执行范围的规定
第六节 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排除范围
一、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排除范围
二、司法协助条约中没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节 法院判决效力的证明
第四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第一节 域内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分类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第三节 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
一、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的具体规定
二、原判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四、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管辖权审查的限制
第五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与请求的主体
二、申请书与请求书
三、申请书和请求书应附的法律文件
四、申请书和请求书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五、申请或请求的期限
第二节 域外法院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审查
一、审查的法律依据
二、审查的范围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审查程序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费用
第六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救济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一——原判诉讼程序上瑕疵
一、有关国家的一般做法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四、关于程序欺诈问题
第三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二——原判裁决形式上瑕疵
一、原判为终局的判决
二、原判为有执行力的判决
三、根据作出原判一方的法律,原判为终局的且是可执行的
第四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三——原判实质的瑕疵
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公共秩序运用的国际立法
二、我国的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四——原判之诉瑕疵
一、有关国家的规定及理论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六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要求
第七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拒绝的救济
第七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实例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法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德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我国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性质
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澳门的认可与执行
三、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四、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八章 完善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措施
第一节 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不足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协助条约实施的问题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简化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三、尽快解决与香港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四、加强区域性和国际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的研究
五、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增加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情况的说明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68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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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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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概述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一、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内承认与执行
三、内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理基础
一、有利于国际礼让,国家间相互尊重
二、保障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三、保障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履行
四、一事不再理,防止诉讼资源浪费
五、实现互惠互利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比较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关联性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差异性
第四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二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多边国际公约
一、区域性公约
二、全球性公约
三、专门领域内的公约
四、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专门条款
五、关于《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的效力
四、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惯例:互惠原则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
二、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实践
三、互惠的例外
四、互惠的确定
五、互惠原则的评价
第四节 国内立法
一、域内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小结
第三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第一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第二节 民事裁决和调解书
第三节 商事裁决和调解书
第四节 其他裁决
一、非财产要求的民事案件的裁决
二、身份裁决和与支付生活费有关的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
三、诉讼费用的裁决
第五节 2005 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有关承认与执行范围的规定
第六节 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排除范围
一、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排除范围
二、司法协助条约中没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节 法院判决效力的证明
第四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第一节 域内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分类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第三节 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
一、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的具体规定
二、原判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四、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管辖权审查的限制
第五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与请求的主体
二、申请书与请求书
三、申请书和请求书应附的法律文件
四、申请书和请求书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五、申请或请求的期限
第二节 域外法院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审查
一、审查的法律依据
二、审查的范围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审查程序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费用
第六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救济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一——原判诉讼程序上瑕疵
一、有关国家的一般做法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四、关于程序欺诈问题
第三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二——原判裁决形式上瑕疵
一、原判为终局的判决
二、原判为有执行力的判决
三、根据作出原判一方的法律,原判为终局的且是可执行的
第四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三——原判实质的瑕疵
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公共秩序运用的国际立法
二、我国的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四——原判之诉瑕疵
一、有关国家的规定及理论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六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要求
第七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拒绝的救济
第七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实例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法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德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我国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性质
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澳门的认可与执行
三、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四、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八章 完善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措施
第一节 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不足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协助条约实施的问题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简化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三、尽快解决与香港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四、加强区域性和国际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的研究
五、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增加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情况的说明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6898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689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