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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涉外因素约定国外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7 15:23

  本文关键词:无涉外因素约定国外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仲裁是国际商事领域解决纠纷最常见的一种途径。国际商事仲裁的流行,除了目前国际化进程加深,各国之间难免会产生商业纠纷之外,最大的原因是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同一事实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对此,仲裁通常都是从经济交往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两个原则——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来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并且一裁终局的仲裁与存在长年累月往复上诉的法院诉讼相比,成本和效率都大大减少,这个也是仲裁当事方最关心的问题。基于意思自治这一仲裁领域的黄金法则,争议双方有时候会基于各种原因考虑诉诸其认为最理想的仲裁机构,实践中会出现两个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因纠纷而诉讼国外机构进行仲裁的案例。尤其是中国目前有近45万家外资企业,在对手方是国内企业的时候,外资企业更倾向于找一个中立的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是依照中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外资企业不属于外国法人而是属于中国法人,所以按照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不具有涉外因素,也就是首先在中国设立的外企作为涉外因素的主体不适格。若其客体和内容也不存在涉外因素的话,选定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会被判定无效。对于众多的外资企业而言,法律的该种倾向使得其进行投资的时候产生一定的顾虑。对于内资企业来说,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在其取得外国仲裁裁决之后寻求国内执行却被否定,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应该看到,纽约公约第五条以及中国仲裁法上不承认和拒绝执行仲裁的理由里面并没有这一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却规定不包含涉外因素的事项如果提起国外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否定国内案件当事人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方式,进而否定了国内案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从而扩大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的认定理由的范围。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扩大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理由的范围的方式值得我们关注。所以本文以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约定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一经常在现实仲裁实践中出现的现象出发进行法理分析。另外,本文在结合案例论述以及说理的基础上,一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为下一步的仲裁法修改提出针对无涉外因素提起国外仲裁这一点的可行性修改建议。
【关键词】:无涉外因素提交外国仲裁 意思自治 仲裁法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9
  • 第1章 仲裁的国际国内发展的简要介绍以及无涉外因素提起国外仲裁问题的提出9-17
  • 1.1 作为争端解决重要手段的仲裁与中国仲裁的发展9-11
  • 1.2 无涉外因素提起国外仲裁问题的提出11-14
  • 1.3 上述案例判断的关键点-涉外因素14-15
  • 1.4 我国学理上对涉外因素的认定15
  • 1.5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资企业提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效力的认定15-17
  • 第2章 认定无涉外因素提交国外仲裁是否无效的分析17-23
  • 2.1 无涉外因素提交外国仲裁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17-19
  • 2.2 WTO与商事仲裁服务19
  • 2.3 无涉外因素提交国外仲裁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19-21
  • 2.4 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纠纷诉诸国外仲裁的原因21-23
  • 第3章 长远看实践中否定无涉外因素提起国外仲裁是否有真正有执行力23-26
  • 第4章 完善我国商事仲裁之涉外因素认定制度的建议26-30
  • 4.1 对涉外因素应当做扩大解释,以最密切关系原则对涉外因素进行界定26-27
  • 4.2 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作为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办理,,同时放开对内资企业提起外国仲裁的限制27
  • 4.3 在仲裁法中明确对涉外仲裁的认定27-28
  • 4.4 对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并轨28-30
  • 结语30-32
  • 参考文献32-34
  • 致谢34-37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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