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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02 10:33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逾六年,按照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作出的具体承诺,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已相继开放。在银行业领域,已取消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人民币本币业务的业务限制及地域限制;在保险业领域,除了寿险公司不能设立独资公司外,在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领域已基本实现国民待遇;在证券业领域,我国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除此之外,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最高可增至49%,合资公司可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行。 为履行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所做出的承诺,中国已经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对外资易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法》、《保险法》也都相应进行了修改,但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离真正能够与金融开放的步伐一致还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 金融服务的开放在全球化背景下是我国不可回避的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金融服务的大好时机,但是也同时要做好迎接金融服务开放所带来的挑战。是否要全面开放,如何在开放的同时保护国...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本文的写作背景
        (一) 中国在GATS下的金融服务承诺开放
        (二) 欧盟和美国诉中国的案件背景
    二、本文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本文的写作思路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难点和不足之处
第一章 GATS框架下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分析
    第一节 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性义务及具体承诺的规定
        一、GATS的结构特点及主要内容
        二、GATS中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性义务概述
        三、GATS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第二节 GATS下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协议
        二、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协议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在GATS 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
        一、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
        二、金融“审慎性”措施的适用
第二章 GATS框架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
    第一节 中国与GATS的渊源及发展
    第二节 GATS框架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
        一、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服务
        二、保险业及其相关服务
        三、对我国金融服务开放的评价
    第三节 其他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以印度为例
        一、印度与GATS概述
        二、印度在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
    第四节 小结
        一、GATS框架下印度金融服务开放的经验阐述
        二、由印度经验引发对我国金融服务开放的思考
第三章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困境及出路
    第一节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困境
        一、金融服务是否要全面开放?
        二、如何在开放的同时保护我国的金融服务行业?
    第二节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出路
        一、完善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国内法律保护
        二、利用GATS规则保护我国的金融服务开放
结语 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展望及中国的参与
    一、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概况
    二、中国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参与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4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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