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评述
发布时间:2023-10-04 04:52
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文章页数】:28 页
【文章目录】:
一、管辖权问题
(一) 仲裁庭错误定性菲律宾诉求, 对实质上反映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的诉求错误行使管辖权
1. 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中菲两国的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
2.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与中菲陆地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无关
3.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反映中菲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二) 仲裁庭错误裁定菲律宾所提强制仲裁已满足《公约》规定的前提条件
1. 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之间不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
(1) 仲裁庭错误解读第281条所称“协议”的含义
(2) 仲裁庭错误解读中菲就争端解决办法达成的协议
2.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已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
二、可受理性问题
三、历史性权利问题
(一) 仲裁庭错误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1. 仲裁庭不当认定《公约》为解决海洋法的一切问题提供了规则
2. 仲裁庭不当处理《公约》与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
3. 仲裁庭未能正确认识《公约》生效后历史性权利继续存在
(二)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
1. 仲裁庭错误定性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2.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四、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 仲裁庭在错误否定习惯国际法上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的基础上, 进而否定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
1. 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是久已确立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2. 中国南沙群岛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地位早已确立
(二) 仲裁庭错误处置和定性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岛屿, 并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的岛屿制度
(三) 仲裁庭错误处置和定性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低潮高地, 并错误解释和适用低潮高地的相关法律
1. 仲裁庭在对相关地物进行定性方面存在错误。具体表现为两点:
2. 仲裁庭将《公约》第13条规定的“低潮高地”解释为“水下地块”没有《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依据。
五、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一) 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
(二) 中国在黄岩岛海域“阻止菲律宾渔民捕鱼”问题
(三) 中国在南海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活动
(四) 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
(五) 中国在黄岩岛地区驱离菲律宾船舶的执法活动
(六) 中国在南海的相关活动与“加剧或扩大”争端
六、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
七、南海仲裁案裁决冲击国际法治
本文编号:3851354
【文章页数】:28 页
【文章目录】:
一、管辖权问题
(一) 仲裁庭错误定性菲律宾诉求, 对实质上反映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的诉求错误行使管辖权
1. 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中菲两国的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
2.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与中菲陆地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无关
3.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反映中菲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二) 仲裁庭错误裁定菲律宾所提强制仲裁已满足《公约》规定的前提条件
1. 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之间不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
(1) 仲裁庭错误解读第281条所称“协议”的含义
(2) 仲裁庭错误解读中菲就争端解决办法达成的协议
2.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已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
二、可受理性问题
三、历史性权利问题
(一) 仲裁庭错误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1. 仲裁庭不当认定《公约》为解决海洋法的一切问题提供了规则
2. 仲裁庭不当处理《公约》与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
3. 仲裁庭未能正确认识《公约》生效后历史性权利继续存在
(二)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
1. 仲裁庭错误定性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2. 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四、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 仲裁庭在错误否定习惯国际法上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的基础上, 进而否定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
1. 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是久已确立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2. 中国南沙群岛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地位早已确立
(二) 仲裁庭错误处置和定性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岛屿, 并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的岛屿制度
(三) 仲裁庭错误处置和定性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低潮高地, 并错误解释和适用低潮高地的相关法律
1. 仲裁庭在对相关地物进行定性方面存在错误。具体表现为两点:
2. 仲裁庭将《公约》第13条规定的“低潮高地”解释为“水下地块”没有《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依据。
五、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一) 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
(二) 中国在黄岩岛海域“阻止菲律宾渔民捕鱼”问题
(三) 中国在南海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活动
(四) 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
(五) 中国在黄岩岛地区驱离菲律宾船舶的执法活动
(六) 中国在南海的相关活动与“加剧或扩大”争端
六、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
七、南海仲裁案裁决冲击国际法治
本文编号:385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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