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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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成为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是界定迟延交付、明确迟延人交货责任的准则,主要包括迟延交付的定义,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限制和责任范畴这三方面的内容。承运人迟延交货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不仅影响到船货双方的利益更牵涉到当事人背后国家利益的博弈。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明确迟延交付的定义,合理制定责任限额和规范损失范畴,能够有效的保证货方在遭受迟延交货行为时受损利益的保护,也能合理的将船方收益与风险对等,从而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 现代国际贸易有80%的贸易量是通过国际海上贸易的形式实现的,而迟延交货则日渐成为制约海上运输尤其是短途海上运输发展的桎梏。在世界范围内完善这一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但目前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在迟延交付定义方面表现在对于“合理时间”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各执一词。“合理时间”的加入可以扩大迟延交付的内涵,但是“合理时间”的解释却缺乏较为科学的标准,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鹿特丹规则》回避了这一用语,以“约定时间”来限定迟延交付,却难免使定义过于狭窄,与现实脱节。扩大“约定时间”的范畴,加入“默示约定”就可以在定义上解决难以掌握标准和界定范畴狭窄这一矛盾。 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法律属性;制度对船货双方保护的均衡,这两者一直是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难题。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是确立制度的基石,只有坚持这一性质认定,才能将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独立出来。在完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船货利益平衡原则,使制度能均衡双方利益的保护力度。 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应当坚持以公约的模式来主导制度的设计。以公约的形式来制定制度可以引导船货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有利于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承认和参与。通过坚持责任限制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高限额。既能保证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货方对于提高限额的要求。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有利于实现对货方利益的最大保护,例外模式也可以将承运人不能预见与克服的风险免除在责任之外。同时明确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引入交叉举证责任制度。使双方的举证能力与责任相符合。最后明确损失的计算原则,将赔偿损失的范畴原则化,解决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难题。 总之,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坚持船货利益平衡原则贯穿始终。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既是航海技术发展趋势下的必然之举,也是货方力量成长的重要标志。应对这一趋势,既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也需要制度外更多方式来降低承运人因迟延交货责任而增加的营运风险。《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和推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并不能堪称完善。国际海上运输技术日新月异,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相应的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也要适应这一规律,不断的改进,这样才能构建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
【关键词】:承运人 迟延交付 船货利益平衡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一、关于迟延交付概念的界定10-17
- (一) 有关国际条约对迟延交付所下的定义10-12
- (二) 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所下的定义12-13
- (三) 重新界定承运人迟延交付定义13-17
- 二、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7-24
- (一) 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法律性质之争17-19
- (二) 船货双方的权益保护失衡19-21
- (三) 对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原则的冲击21-24
- 三、重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24-42
- (一) 坚持以公约方式确立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24-27
- (二) 坚持承运人责任限制原则的基础地位27-32
- (三) 坚持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32-39
- (四) 降低承运人因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带来的营运风险39-40
- (五) 修改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有关规定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致谢46-47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佟黎明;王海蛟;;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之比较研究——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46条的修改[J];港航论坛;2007年01期
2 徐欣;论迟延交付的概念[J];世界海运;2002年05期
3 毕莹;承运人“概括性免责”之研究[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4 王国金;论违约赔偿责任[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5 赵红;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2年02期
6 王立志;强锋;;法院地法的扩张与公共秩序保留——THE“KOMNINOS S”案评析[J];社科纵横;2006年11期
7 杨洪;;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J];中外法学;2007年04期
8 胡绪雨;;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J];现代法学;2007年05期
9 田正大;;论迟延交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00期
10 高伟;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0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朱新兵;国际海上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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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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