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17-05-23 18:20
本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为了制定一个能够真正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并尽可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8年12月通过了《鹿特丹规则》(又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其中的创新型制度之一,UNCITRAL对海运履约方的概念、法律地位、责任制度等都进行了精心的问卷调查、探讨和起草。如果能够通过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解决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或局限性,不仅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能极大地促进我国航运业的繁荣和发展。然而,该制度仅零散地分布在《鹿特丹规则》的各个章节中,尚未形成体系,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全面、完整地梳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实体内容,清晰、完整地展现海运履约方的制度体系,并为我国《海商法》相关制度的修改提供建议。 本文通过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模型法等研究方法对《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内容进行研究。由于国内外对海运履约方制度各项内容的观点颇为繁杂,,因此,本文在全面考察相关观点后仅采纳主流观点,同时归纳出本人的观点。 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共分为五部分,共24,968字。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对海运履约方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的解读,明确了海运履约方涵盖两类履约辅助人,即独立合同人和承运人的代理人中从事海上货运的人,包括海运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装卸公司等,他们都受到“喜马拉雅条款”的保护,但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不能被索赔方作为起诉对象。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涉及海运履约方的两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剖析《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主要的或有所变化的权利义务,如免责抗辩权、适航义务等,以及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与免责抗辩的关系。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制度,包括海运履约方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以及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的连带责任关系。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海商法》中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和港口经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实际承运人在实践中的界定模糊不清;而港口经营人经常被排除在实际承运人之外,因而承担了与自己收益不相匹配的过高的海上风险。 第五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和航运业相关海商法专家的观点,客观地得出了“我国应该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修改《海商法》”的肯定性结论,并归纳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和航运实践的构建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模式——在《海商法》中直接、灵活地引人海运履约方制度。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范围限定 责任制度 实际承运人 港口经营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论9-13
- 一、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剖析13-23
- (一) 《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履约方及其特征分析13-16
- (二)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类型化分析16-20
- (三)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范围的限定20-23
- 二、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权利和义务23-31
- (一)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权利24-27
- (二)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义务27-31
- 三、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责任承担31-37
- (一) 《鹿特丹规则》中的责任体系31-32
- (二)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基础32-34
- (三)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责任期间34-35
- (四)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35-37
- 四、 我国海商法中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规定存在的问题37-42
- (一) 实际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37-39
- (二) 港口经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39-40
- (三) 履约辅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40-42
- 五、 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构建设想42-47
- (一) 我国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可行性分析42-45
- (二) 我国构建“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模式45-47
- 结论47-48
- 参考文献48-56
- 致谢5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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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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