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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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法上,权利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其必然含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在把握专有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方面,引入一定的限制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该制度的良性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使权利人丧失了该产品上的专有权。这一原则的运用将使购买者对已出售的知识产权产品其转售及使用行为不再受到权利人的限制。该原则较好地平衡了知识产权领域中专有权人的垄断地位,从而为竞争者、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合理的空间,有助于市场中产品的自由流通及贸易的发展。起源于传统私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经过大量实践经验的积淀,形成了极富特色的理论学说。即使权利用尽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三大领域已建立了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实践,成为了一项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运用仍是一片待为探索的领域。言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必须提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自该公约1961年文本通过以来,至2015年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实践中,每一个UPOV公约的成员国都会面临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是保护模式上的选择;二是针对公约中育种者权利变化的应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不仅利用TRIPs协议推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以其他方式在育种者权利保护的加强上做文章。发展中国家为了迎合TRIPs协议的需求,在保障国内经济安全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之间苦苦斗争。我国作为UPOV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形成适合我国种植业发展的植物新品种模式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于1999年选择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并以发展的眼光在立法时适当地采纳了1991文本的部分条文。纵然在植物品种的保护上存在专利法与专门法之选择,但UPOV公约建立的专门法使植物新品种权成为知识产权重要议题其意义不容忽视。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品种领域的适用仍属于较为新鲜的尝试,这不仅是因为植物新品种权本身的历史不长,还因为植物种子自我繁殖的特性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截然不同。若不加限制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又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不宜于种植业的长期发展。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UPOV公约中的权利用尽条款以及各国实践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该原则设置的必要性、透过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时所涉及的各类问题,以及在前两项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现状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革意见。在研究内容方面,以国际与国内为划分。在国际方面,着重研究UPOV公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制以及主要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中不仅包括发达国家,也应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带来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启示;在国内方面,重点关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包括立法模式、保护现状、相关案例,以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时的具体问题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对论题进行研究。文献研究法是指,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文献包括中文与外文文献。文献的来源主要为中国知网期刊、论文数据库;校内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主要包括著作、期刊等;国外各类高校、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数据库资源等。案例分析法是指,通过司法审判实践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的适用。在案例的选择上,包括国内实践与国外实践,从各种案例着手分析原则与事实结合时可能产生的情况,保证讨论的全面性与逻辑性。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国法院的权威发布以及部分法律服务性网站的数据库。比较分析法是指在讨论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欧盟与美国的比较;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西方与我国的比较;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比较等。在权利用尽原则方面,就该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领域与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进行比较。比较过后权衡利弊得出最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先以权利用尽原则为开端,从其诞生、沿革及发展入手,介绍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地域上的分类以及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等一般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情况。之后将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分为国际与我国两部分。国际方面着重分析以UPOV公约为首的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框架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目前三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进行简单介绍,辅以主要国家的具体立法及司法实践以说明现状。我国方面先就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立法概览作大致说明,其后探讨实践中法院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用尽的判决要点。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探索该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及意义,最终就是否需要采纳以及与当前制度的衔接提出建议。第一章先介绍权利用尽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及其适用意义,并引入数个重要的判例对该原则进行简单说明。在权利用尽原则的分类上,以适用地域为原则进行划分,介绍国内用尽、国际用尽与区域用尽的区别。为后文中分析不同领域内权利用尽原则的比较以及各国在适用上的选择作铺垫说明。在介绍原则时,以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加以说明原则发展的具体状况。第二章以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适用为立足点,从国际角度出发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及沿革先进行介绍。在阐述植物新品种制度诞生的起因、沿革之后,从UPOV公约对品种的规定着手,厘清“植物新品种”这一概念的界定,同时关注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中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规定,并考察该定义的来源。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之后,再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界定,仍就国际上的通常规定与我国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并就植物新品种权不同于其他工业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介绍。国际公约部分包括UPOV公约及其三份文本、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论述以及后两者与UPOV公约之间的联系。其中以UPOV公约为重点,将三份文本的差异以及1991年文本的特点作详细说明。在主要国家制度概述方面,将以植物新品种权的三种模式为划分,在每种模式下例举主要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简单介绍:专门制度方面以德国、印度为例;双重模式方面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例。目的在于掌握当前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立法模式的全局形势并形成大体的认知。最后,重点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适用。首先就UPOV公约对该原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其次,就欧美国家在植物新品种制度适用权利用尽实践的案例进行详细阐述及分析。其中,美国在植物领域的纠纷主要以专利用尽为主,结合这种趋势分析美国在双重保护模式下偏好专利保护的原因以及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时的限制。欧盟方面,以欧盟法院的判决为基础,分析欧共体内部的区域权利用尽其适用及其限制。第三章将视野转换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相关内容。首先,就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为引子,结合在其他领域适用的情况分析该原则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认可程度。其次,通过数据列举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报告就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进行简介。然后,重点叙述我国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紧接着将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体现,包括立法中的体现与司法中的体现。主要关注司法中的体现,此处引入案例进行分析,着重观察各判决对原则进行解释时的角度与法律依据,以此推断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适用该原则的立场,以及我国立法中采纳该原则的必要性。在必要性的阐述上,将从适用意义以及立法正当性着手,结合当前法律制度就完善途径提出适当的建议。随后提出引入该原则的初步构想,包括分析引入原则的正当性、必须考虑的问题以及此后立法与司法上涉及该类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 权利用尽 UPOV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1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5
- 导论15-22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5-16
- 二、研究目标、内容及研究方法16-17
- 三、文献综述17-22
-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概述22-27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中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及其分类22-25
- 一、知识产权中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22-23
- 二、知识产权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分类23-25
- 第二节 权利用尽原则在一般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25-27
- 一、商标法中的商标用尽原则25
- 二、版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25-27
- 第二章 国际植物新品种领域中的权利用尽原则27-46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27-40
-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简介27-30
- 二、国际公约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规定30-40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领域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40-46
-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表述40-41
- 二、主要国家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中的权利用尽实践41-46
- 第三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46-62
- 第一节 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非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现状46-47
- 第二节 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47-54
-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概览47-49
- 二、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具体适用49-54
- 第三节 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完善构想54-62
-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正当性54-55
-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前置考虑55-59
- 三、完善植物新品种领域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途径59-62
- 结语62-65
- 参考文献65-7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1-72
- 后记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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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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