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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6-06 23:33
  本文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有关规定的比较,结合《纽约公约》(即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及《示范法》(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反映出的国际发展趋势,针对我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现状,分析了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除前言、结论外,是分为四章来进行阐述的。 第一章——概述。本章主要是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为后面内容的展开作铺垫。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与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涉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涉外”不等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同时,还从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阶段引入法院的适度监督问题,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及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 第二章——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本章就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方面,指出我国存在着:对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和僵硬、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过于滞后、对“又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协议认定为无效的作法与国际普遍实践相悖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且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即对仲裁实质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一、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涉外”与“国际”
        (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的判定标准
        (二) 我国“涉外仲裁”中“涉外”的涵义
        (三)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涉外”不等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
    二、司法监督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内涵
        (二) 司法监督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第二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和僵硬
        (二) 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过于滞后
        (三) 对“又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的作法与国际普遍实践背道而驰
    二、完善之建议
        (一) 强调实质要件中的“两要件”,同时对仲裁机构作出灵活的规定
        (二) 放宽对形式要件的要求以反映时代的特点
        (三) “又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第三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地位与裁决的审查
        (一) 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 裁决撤销的审查
    二、我国裁决撤销理由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 关于“双轨制”与“单轨制”的问题
        (二) 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
    三、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相关问题的完善
        (一) 我国撤销裁决的期限问题
        (二) 撤销裁决的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
第四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不予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原因分析与完善措施
    二、“报告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 “报告制度”的缺陷
        (二) “报告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立法规定
结论
参考书目



本文编号:399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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