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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兼议《民法典》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设计

发布时间:2024-06-11 19:01
  公共秩序保留是在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问题,也是冲突法上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法院便以此为由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制度。早在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就包含了这种思想,但当时并没提出“公共秩序”这个名词。“公共秩序”是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提出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共秩序制度。1896年世界上第一部单行国际私法《德国民法施行法》也同样确定了公共秩序制度。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普遍承认。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持肯定态度。现行的《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合同法》中都有该制度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一编第11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我国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司法运作中存在的困惑着手,研析该制度产生、演变、发展...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思考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解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称谓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内涵
        三、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表述之评判
        四、笔者之见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渊源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第五节 援引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形
第三章 世界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发展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内容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演进
        一、限制适用措施的采取
        二、国际公共秩序概念的引入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考量
    第一节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及其条款
    第二节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缺陷
    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设计
    第四节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第五节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司法解释中的应有之义
    第六节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考量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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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9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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