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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及其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7-06-20 03:06

  本文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及其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提单法律制度是国际航运及海上货物贸易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其三大显著特征及功能,即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收取货物的收据,使提单在海上运输及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航海技术发展异常迅速,不仅使航速大大提高,航程也有逐渐缩短的趋势,而单据的流转却仍遵循传统方式。这种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先于提单到达卸货港,加之信用证贸易可能导致单据迟延、卸货港特殊规定及港口惯例、提单不慎丢失等各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迫于经济及运输方面的压力往往被迫选择无单放货,由此产生了大量国际国内层面的相关案件。《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给整个海商法学界注入了新的活力,一系列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也将为打破无单放货问题上的尴尬局面提供全新的方法和对策。该规则第45条至第47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允许承运人有条件地无单放货,也即凭指示放货,对古老的“呈示规则”及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该规则尚未正式生效,但它代表着有条件地凭指示交货的一种立法趋势以及对传统呈示规则的灵活变通,必将对国际航运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的研究便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意义。在搜集、整理、归纳大量国内外相关著述、文献、典型案例等资料的基础上,笔者首先从无单放货的法律基础“呈示规则”入手,明确承运人凭单交货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目的及立法和实践现状。紧接着详细阐述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承运人责任性质,,并将与记名提单相关的问题单列一目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应定性为违约责任与侵占责任的竞合,并应赋予实际收货人自由选择诉因的权利。承运人针对无单放货所援引的抗辩及其效力的研究是本文最具实践意义的部分,该问题也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焦点。比较法、个案研究法的运用是本章的一大特色,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各国海事法院对不同抗辩事由的立场及主张。研究发现,承运人通常能够通过援引程序法上的抗辩成功地减轻或免除其无单放货之责任,而法院对实体法上的原因及一些人为因素却不予采纳。无单放货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从具体条文(第45条至第47条)的内容出发,笔者综合考究各国学者的见解及相关国家政府的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凭指示交货的新制度从优越性及其缺陷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述。此外,我国在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问题上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为国际社会及各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这一问题的探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单放货 呈示规则 承运人责任 抗辩 鹿特丹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7
  • 第一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17-29
  • 第一节 无单放货之法律基础——提单呈示规则(the Presentation Rule)17-20
  • 一、 呈示规则的基本原则17
  • 二、 呈示规则的设置目的17-18
  • 三、 呈示规则立法及实践现状18-20
  • 第二节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20-22
  • 一、 提单迟于货物到达卸货港20-21
  • 二、 凭伪造提单交货或提单丢失21
  • 三、 卸货港特殊规则或港口习惯要求或允许无单放货21-22
  • 第三节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22-29
  • 一、 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22-25
  • 二、 可转让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25-29
  • 第二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抗辩及效力29-43
  • 第一节 无单放货之程序法抗辩29-34
  • 一、 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29-32
  • 二、 诉讼时效32-34
  • 第二节 无单放货之实体法抗辩34-43
  • 一、 卸货港特殊规则及港口惯例34-36
  • 二、 提单中的免责条款36-38
  • 三、 承运人凭保函交付货物38-39
  • 四、 承运人凭伪造提单交货39-43
  • 第三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之新发展 ——以《鹿特丹规则》第45 条至第 47 条规定为例43-52
  •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无运输单证交货之新规定43-46
  • 一、 术语的转变43-44
  • 二、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项下的交货44-45
  • 三、 可转让运输单证项下的交货45-46
  •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之评述46-52
  • 一、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的优越性47-48
  • 二、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的不足48-52
  • 第四章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立法与实践52-59
  • 第一节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立法状况52-55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55-59
  • 一、 承运人是否有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之义务55-56
  • 二、 可转让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性质56-57
  • 三、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之抗辩57-59
  • 结语59-61
  • 参考文献61-6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6-67
  • 后记67-6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姚莹;;《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重大变革之反思——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对弈[J];当代法学;2009年06期

2 何丽新;付超伟;康南;陈悦;朱明;;中国各级法院153个无单放货案件之分析[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3 王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规定》所涉重要问题之评析[J];法学杂志;2011年03期


  本文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及其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6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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