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给付义务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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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作为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承担的给付义务,远比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更重要。确定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的具体标准,应当考量的法原理包括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的具体标准是,国家是否投入足够比例的国家卫生支出和国家是否为公民提供具有便利性、可获得性、可接受性和高质量的健康保健服务。
【作者单位】: 济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健康权 给付义务 最低标准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143) 济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1320)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项目编号:J15WE09)
【分类号】:D998.2;D911
【正文快照】: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诸项义务中,给付义务最重要。在我国的两个人权行动计划中,有关健康权的绝大部分目标,主要依靠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才能实现。而确定给付义务的标准,对于国家切实履行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至关重要。一、健康的最低标准确定健康的最低标准,有益于确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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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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