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对国家发展权的保障及其局限性
发布时间:2017-06-2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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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京都议定书》签字以来,减排承诺国家的数量以及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损害补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对国家发展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其局限性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国减少,减排力度有限,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在今后的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上,应通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构替代性国际气候法律约束机制,完善"气候决策"的程序保障机制,提高"气候条约"的强制执行性等方式来保障国家发展权。我国应通过合理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法律促进,完善碳排放的司法控制等具体措施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硬实力。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气候变化谈判 京都议定书 第二期承诺 国家发展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12BFX143)成果之一
【分类号】:D996.9
【正文快照】: 引言《京都议定书》的核心目标是控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使人类免受气候剧变引发的灾难性后果。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与国家发展权息息相关。有学者甚至指出:“碳排放权就是一种新发展权”[1],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会直接引发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变革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事实上,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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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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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t
本文编号:47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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