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3 15:19
本文关键词: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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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中,在遭遇委托人拖欠货运代理服务费、运费的情形时,货运代理人往往别无选择,只得采取扣留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单等物流单证的救济措施,迫使委托人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的民商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应。2012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该解释在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 本文试从法律适用、行业规范、法律性质角度分析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货运代理人担当不同的法律身份时分别基于什么法理可以或不可以行使扣单权,能被扣留的单证应具备哪些特征,这种扣留单证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应有所限制,立法上对相关盲点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合同 提单 核销单 扣留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第一章 货运代理人扣单合法性之法规探讨10-16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之规定10-13
- 一、 《合同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10-12
- 二、 《海商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12-13
- 三、 《物权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13
- 第二节 对货代行业规范中扣单权规定之评析13-16
- 一、 国际货代行业规范对扣单权的规定13-14
- 二、 中国货代行业规范对扣单权的规定14-16
- 第二章 货运代理人担当不同法律身份时之扣单权研究16-22
- 第一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货主的受托人之扣单权探讨16-17
- 第二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之扣单权探讨17-19
- 第三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扣单权探讨19-22
- 第三章 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的性质22-30
- 第一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行使留置权22-26
- 一、 留置权特征概说22-23
- 二、 扣留核销单、报关单不符合留置权的特征23-24
- 三、 提单不属于留置权的对象且对记名提单的持有不能视为占有24-26
- 第二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自助行为26-27
- 第三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27-30
- 一、 扣留提单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27-28
- 二、 扣留核销单、报关单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28-30
- 第四章 货运代理人行使扣单权的限制和立法建议30-36
- 第一节 货运代理人行使扣单权的限制30-33
- 一、 货运代理人扣留的单证不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单证30-32
- 二、 货运代理人应履行完相应的合同义务后才可行使扣单权32
- 三、 货运代理人应扣留与委托人拖欠代理费或运费有关的单证32-33
- 第二节 完善货运代理人扣单制度的建议33-36
- 一、 充分发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3
- 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33-36
- 第五章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40
- 致谢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梅夏英,方春晖;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4年02期
本文关键词: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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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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