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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4 15:04

  本文关键词: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航空运输 残疾人 出行权 平等


【摘要】:残疾旅客是航空旅客中的一部分,应当与健全旅客一样享有航空出行的机会。但是在现实中,残疾旅客享用航空运输服务的愿望常常受到阻碍。随着残疾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欧美开始立法以保证残疾旅客能够与健全旅客一样享受航空运输带来的便利。中国也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出行权的特殊航空规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航空出行权的实现并没有多少改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厘清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其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找出保护残疾人出行权的较好方法,为切实实现残疾人的出行权提供建议。除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谈及选题的意义、中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三个方面。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的保护问题不仅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意义,也有理论研究价值。依据《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等资料,现实中大量存在着残疾人航空出行难的问题。与现实中残疾人出行权实现难的情况存在反差,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没有给予适当的关注,相关的研究性论文仅有一篇。综合分析中国和西方研究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文献,可以发现西方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中国研究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文本研究方法对多国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使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不同国家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状况的优劣,使用案例研究法来研究各国立法条文的实施效果。第一章为“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的理论依据”,该章的目的是指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出行权的理论依据和在实践中的产生的问题,为下文的讨论打下基础。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享有出行权。但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实际生活中残疾人的出行权并未真正实现。随着平等的理念由形式平等发展至实质平等,人们认为对社会上难以实现基本权利的弱势群体应实行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平等带来的结果上的不平等。出行权指公民依法在一定空间、一定时间内自由使用通行资源的权利,包括出行通行权、出行占用权、出行选择权、出行知情权。由于残疾人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损以及他人对残疾人存在的偏见,残疾人在航空领域的出行权并未真正实现。实质平等的理念要求在不歧视残疾人之外还要为残疾人做出特殊的安排,这就是加给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无障碍义务。无障碍义务包含提供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建筑、交通工具、室内外设施和通信服务的义务和提供协助的义务。不歧视义务和无障碍义务有着共同的作用,那就是促使残疾人出行权的实现,但两者解决的是残疾人实现出行权时所遇到的不同困难。无障碍义务关注的是残疾人遭遇的客观障碍,而不歧视义务对应的是他人对残疾人的歧视,即残疾人遇到的主观困难。第二章为“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的特殊航空规则之比较”。本章重点分析美国和欧盟这两个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立法较为成熟的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施状况,并与中国立法及其实施状况对比,试图找出立法中较好的规定。残疾人出行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履行不歧视义务和无障碍义务。欧盟立法侧重于对不歧视义务的规定。对于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无障碍义务,欧盟立法仅做了原则性的列明。美国立法在规定了不歧视义务的基础上,对无障碍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航空公司和机场具体的行为标准。欧盟对无障碍义务仅作原则性列明的做法造成了残疾人出行知情权保护不力和出行权实现程度无法在欧盟境内得到统一的问题,而美国对无障碍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做法使残疾人可在全美得到统一的保护。中国为航空残疾旅客的出行权保护而特别制定的规则是《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其中以《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最为重要。虽然《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仿照美国立法制定,但由于其本身和其上位法的缺陷使其无法发挥作用。平等要求对残疾人不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残疾人出行权的行使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两种要求的结合在特殊航空规则中的体现就是允许航空公司在例外情况下限制残疾人的平等出行权。在中国、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中,对航空安全的威胁是限制残疾人出行权的最重要理由,以此理由对残疾人出行权的限制分为三种措施:拒载、要求出具医疗证明、要求有陪伴人员。为了防止承运人滥用安全例外,美国和欧盟立法给承运人课以培训员工有关残疾旅客特殊航空规则的义务,将拒载残疾人的理由限定于航空安全,禁止以航空器上的条件无法使残疾旅客保持舒适或者运载残疾旅客会使其他旅客产生不悦为由拒绝残疾旅客,要求航空公司限制残疾人出行权时对其理由给予书面说明。除此之外,美国还明确拒载残疾人的理由只能为残疾人构成直接威胁,即载运残疾人构成了显著风险,且无法以拒载以外的方法消除。这一标准有助于在保护航空安全的同时保护残疾人的出行权。无障碍义务在中、欧、美立法中的表现形式是建筑、交通工具、室内外设施和通信服务设备所应当达到的无障碍设计标准,以及航空公司和机场所应当向残疾人提供的协助内容。三地立法未严格规定残疾人的提前通知义务,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尽量向残疾人提供协助。三地法律禁止航空公司和机场就履行无障碍义务向残疾人收费,其实际效果是使全体旅客分摊了保护残疾人出行权的成本。这存在激励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可能性,且将国家作为公共福利的最终负责人应承担的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转移给了他人。实现残疾人出行权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第三章,“侵害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的法律责任”,将讨论当残疾旅客的权利被侵害时他们如何得到救济的问题。本章第一节继续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为研究对象,使用比较的方法讨论当航空公司和机场违反特殊航空规则侵犯残疾人的出行权时如何给残疾人提供救济的问题。残疾旅客获得救济的方式是使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由于受到《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相关国内法的影响,追究民事责任会遇到赔偿限额过低和单纯精神损害不赔偿的问题,民事责任起不到填补作用。刑事责任则由于证明标准高、法人无法承担自由刑、判处罚金比处以行政罚款更困难等理由而难以被追究。追究行政责任成了阻却违法的唯一有效手段。除此之外,美国交通部处以的行政处罚中包含有行政指导的内容,指导违法者如何改正。这对预防未来的违法行为很有帮助。包括中国和欧盟全体成员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公约下保护残疾人出行权的义务。当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下的义务且又是《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时,受害的残疾人就可使用个人来文制度寻求救济,但该制度处理来文耗费时间长。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个人来文制度下做出的决定不具体,多为宣示和建议性质,同时由于缔约国履行议定书意愿不强、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没有执行机构等原因,个人来文制度难以追究国家责任,《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难以保护残疾人的出行权。第四章为“中国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之改进”,本章将结合前文内容对中国残疾人航空出行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航空运输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中国残疾人航空出行权难以实现的原因是《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不佳。造成该办法效果不佳的原因有:效力等级低,上位法对残疾人出行权的保护存在缺陷;该办法中判断承运残疾人是否影响安全的标准模糊;法律责任缺位;履行无障碍义务的成本分担不合理。相应的,改善中国对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之保护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引入直接威胁标准作为判断承运残疾人是否影响安全的标准;对履行无障碍义务的航空公司和机场予以补贴;修改与《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矛盾的部门规章;增加对违反《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将助残设备排除出行李定义;允许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加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行政指导。
【关键词】:航空运输 残疾人 出行权 平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4;D912.7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3
  • 导论13-22
  • 一、问题的提出13
  • 二、选题的研究意义13-15
  • 三、文献综述15-19
  • 四、主要研究方法19-20
  • 五、论文结构安排20-22
  • 第一章 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的理论依据22-30
  • 第一节 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的出行权22-25
  • 一、出行权的概念和意义22-23
  • 二、残疾人行使航空出行权所遇到的障碍23-24
  • 三、对残疾人出行权的合理限制24-25
  • 第二节 平等原则与对残疾人航空出行权的保护25-30
  • 一、平等概念的演变25-26
  • 二、对残疾人的倾斜保护26
  • 三、残疾人在航空出行中遇到的困难26-27
  • 四、无障碍义务的概念及内容27-28
  • 五、不歧视义务和无障碍义务的关系28-30
  • 第二章 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的特殊航空规则之比较30-46
  • 第一节 美国、欧盟和中国特殊航空规则的立法概况30-37
  • 一、美国、欧盟和中国立法对不歧视义务和无障碍义务的不同侧重30-34
  • 二、美国、欧盟和中国立法的实施效果比较34-37
  • 第二节 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平等出行权的例外37-41
  • 一、例外的产生原因及其合理性37-38
  • 二、美国、欧盟及中国特殊航空规则中例外的表现38-39
  • 三、安全例外的滥用与防止39-41
  • 第三节 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无障碍义务及其费用承担41-46
  •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无障碍义务的内容41-43
  • 二、残疾人获得协助的条件43
  • 三、航空公司和机场履行无障碍义务的费用承担问题43-46
  • 第三章 侵害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的法律责任46-57
  • 第一节 航空公司和机场侵害残疾人出行权时法律责任之比较46-52
  •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侵害残疾人出行权的表现46-47
  • 二、航空公司和机场所承担民事责任之比较47-50
  • 三、航空公司和机场所承担刑事责任之比较50-51
  • 四、航空公司和机场所承担行政责任之比较51-52
  • 第二节 国家未保障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出行权时的国家责任52-57
  • 一、国家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下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的义务52-54
  • 二、《任择议定书》对国家责任的追究54-57
  • 第四章 中国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之改进57-64
  • 第一节 《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57-59
  • 一、效力等级低,且上位法存在缺陷57-58
  • 二、判断承运残疾人是否影响安全的标准模糊58
  • 三、法律责任缺位58-59
  • 四、履行无障碍义务的成本分担不合理59
  • 第二节 中国航空运输中残疾人出行权保护之完善59-64
  • 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的完善59-61
  • 二、完善对侵犯残疾人出行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61-62
  • 三、加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行政指导62-64
  • 结语64-66
  • 参考文献66-7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3-74
  • 后记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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