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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悖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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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当前国际交往与合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近来与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原则相 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及解决实践常常与其相悖这个 仅是当今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大的课题,而且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 发展十分重要。 一 、 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 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次还有由 的国际组织及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之间依法缔结的条约在其 效后,就对各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缔约方必须善意履行,依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尽的义务,不得违反。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其悠久的历 原则的表述最早出自于《查士丁尼法典》,是其中第2、第3和第29条中所表述的规则的 其规则为:许诺和合同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①国际法主体之间达成的许诺和合同就是条约 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些重要的条约中。 章》本身就是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参加国家已有191个,其序言主要阐述了建立联合国组 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序言中申明:所 应“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②。其第2条第2款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又规定了善意履行宪章(条约)义务的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 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③由众多国家参加缔结的两个关于条约事 条约也专门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1969年5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 作者简介:王庆海,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李晓楠,吉林省 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姚玉江,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副教授 行政管理。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660页。 ②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818、819页。 ③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818、819页。与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悖的研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969年公约》,该公约已生效)第26条规定:“凡有效 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①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 由而不履行条约。”②1986年3月21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6年公约》)第26条规定:“凡现行有效之条约对各 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③从上述有关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主要 两层意思:第一,凡是有效的条约即各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签署的条约,在签署后 (无效的条约除外)对当事方(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下同)均有法律拘束力,要严格按照 的规定,又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为实现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第二,条约 方不得援引其国内宪法和法律条款或国际组织的规定作为不履行条约的借口。另外,条约当 善意履行的条约除了其缔结和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外,根据《1969年公约》第38条 知,当一个国家虽不是条约的当事方,但当条约的规定形成国际习惯时就会对非当事国发生 根据《1969年公约》第75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某些条约是制裁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这 的国家虽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但条约对其有法律拘束力,这些国家仍要履行该条约规定的 1943年l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都是制 日法西斯国家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国际条约,这些被制裁的国家虽都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但该 仍有法律拘束力,这些国家也履行了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按上述条约的规定,日本把非法侵 台湾、澎湖列岛归还。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例外情况 《1969年公约》和《1986年公约》的序言都指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世界公认。但 不是绝对的,如果认为不论什么性质的条约,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信守这一原则,就会 正的结果。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及国际实践,在下面四种情况下,不信守条约必须遵守 为是合法的,而不是对其破坏。 首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所指的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条约。所谓合法,是指条约必 国有缔约权的代表在其意志的自愿表达及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缔结的。反之,不是在自愿 互利的基础之上或是无缔约权者签署的,或是通过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通过欺 贿赂或通过对当事国代表的强迫,或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冲突等,在上述情况下签订的条约 效后,因为这些条约都不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签订的,或是无缔约权代表签订的,而是 性、不平等性质的条约,是违反国际法的,是非法的条约,是无效的,作为缔约国有权宣布 予履行。 其次,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另一个例外情况就是情势变迁原则。该原则是一个古老的原 缔结条约时以缔约方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条件,一旦情况形势发生了根 缔约方有权终止条约,不再履行条约义务。由于何为情况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没有一个客 准,在许多情况下是缔约国凭主观意识决定的,这就会造成对该原则的滥用。 再次,当国家之间实施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及国家间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时,也会涉 约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也构成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例外。根据《联合国宪章》 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有关决议的规定可知,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或“武装攻击”时,包括 ①曾令良审定:《高校教学与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系列:国际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774页。 ②曾令良审定:《高校教学与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系列:国际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774页。 ③曾令良审定:《高校教学与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系列:国际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791页。186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3期 的正规陆、海、空军力量或非正规武装力量,或受到别国派遣的雇佣兵的武装攻击时,也 国使用远程武器进行轰炸时,有单独或集体地行使自卫的权利。 最后,当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依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不必再 须遵守原则。“不守信约者不得要求他人践约”、“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是早在古希腊、 就存在的一项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两公约都对“一方重大违约”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缔 方面无理非法废除该条约,此种行为是重大违约,另一方只好放弃继续履行该条约规定的 条约已被对方单方面无理非法废除,不存在继续履约的可能性。 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遭到非法破坏的种种表现及原因 1.通过单方面非法退出已生效的双边条约,明目张胆地破坏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某 国际社会与国内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于2001年12月31日宣布正式退出《反弹道导弹条 该条约长期有效,没有关于终止、废除或退出的规定,所以退出该条约是违法行为。该国 《1969年公约》第56条的规定,即对于条约没有规定可以废止或退出的不得废止或退出的 2.签署后未生效前宣布不批准签署的公约,也是对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基本原 是违法行为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在Et本京都召开的《联合 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0日通过了旨在 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议定书》,某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于19 12日签署了该《议定书》,但在该《议定书》正式生效前,该国政府以《议定书》的相关 陷为借15,实际上是担心批准该《议定书》会损害美国的利益,遂于2001年3月28日 《议定书》。该国此举当然地受到欧盟各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批评。我们认为,该国 定书》的做法不仅是在国际合作控制大气污染方面极度自利的表现,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国 为,因为对于该《议定书》的退出,必然产生以下后果:一方面是使《议定书》的目的 现受到阻碍,即该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国家,其“不作为”使《议定书》 气污染方面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对遏制全球气候变暖非常不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曾 《议定书》能在2002年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之前正式生效,而由于该国的退出 定书》实际生效的日期延后了近3年。受该国的影响,其他缔约的发达国家对批准《议定 豫不决,而个别发达国家至今也没批准。 3.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义务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签署的《关 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一 种较为严格的核查制度。该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2003年3月29日 个国家签署该公约,151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其中包括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与 数裁军条约一样,《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原则上不允许缔约国对本公约的各条款提出保留 议院于1997年4月批准该公约时却附加了大量的条件或限制,其中许多反映在其国内立法 4.通过对条约的概念的不同解释或是用不同标准达到不履行条约规定义务的目的对 规定的履行是建立在对条约内容的正确理解(解释)上,但现实中有些国家对条约的条款 解释是根据其国内法特定的法律范式加以解释,有的在解释违反条约的违约行为时,不适用 通常标准而适用缔约国本国法的特别标准,以此借口为不履行条约义务辩解。例如对包括 许多国家参加签署并已生效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在经济、社会 面享受的权利需要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实现,但仍有些缔约国政府认为《公约》规定的 “纸上的权利”,像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样无须国家干预,也无须国家投资,国家承担的是消 即尊重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想投入财力,这种依赖国内法的价值判断解释条约的做法,当然与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悖的研究 约的履行成为困难,条约规定的权利在这些国家无法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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