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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8 00:01

  本文关键词: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重点排污单位 环境信息 强制公开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已是当下刻不容缓的任务。为了应对环境问题,我国初步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得到了缓解。特别是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环境信息,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随后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该部规章的出台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实施确立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确定标准不高、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公开方式不具体、违法成本低、保障制度不全面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试图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首先,讨论了现行法律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名单的规定及确定权力主体,从实践角度分析了环保部门不作为、地方政府干预和重点排污单位主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和弱化地方政府干预以及扩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范围的思考;其次,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内容及例外情形,探讨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没有针对不同排污单位的特点区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例外情形规定过于原则化等问题,应该完善不同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并具体规定公开的例外情形;再次,就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方式,分析了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健全公开方式的要求;最后,从重点排污单位、公众和环保部门角度构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保障机制,并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实施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重点排污单位 环境信息 强制公开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4
  • 一、研究背景10
  • 二、文献综述10-13
  • 三、研究方法13-14
  • 第一章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基本理论14-23
  • 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定义14-15
  • (一)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14
  • (二)信息和环境信息14-15
  • (三)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15
  • 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理论基础15-17
  • (一)公众环境知情权理论15-16
  •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理论16
  • (三)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理论16-17
  •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意义17-18
  • (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的实现17
  • (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17-18
  • (三)我国当前治理环境污染的现实需要18
  • 四、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立法历史沿革18-23
  • (一)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阶段(1979年至1989年)18-19
  • (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立法萌芽及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015年)19-22
  •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立法初创阶段(2014年)22-23
  • 第二章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主体范围23-31
  • 一、重点排污单位范围的确定23-24
  • (一)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权力主体23
  • (二)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23-24
  • 二、实践中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困难24-26
  • (一)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24-25
  • (二)地方政府干预25-26
  • (三)确定重点排污单位主体标准不明确26
  • 三、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思考26-31
  • (一)环保部门应依法行政26-27
  • (二)弱化地方政府的干预27
  • (三)逐步扩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范围27-31
  • 第三章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内容31-37
  • 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内容及例外情况31-32
  • (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31
  • (二)其他法律文件有关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规定31-32
  • (三)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例外规定32
  • 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内容有待完善32-33
  •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内容及例外情况的改进33-37
  • (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内容的改进33-35
  • (二)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例外情形35-37
  • 第四章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方式37-41
  • 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定方式37-38
  • 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定方式的不足38-39
  •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定方式的改进39-41
  • (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39
  • (二)设立“环境信息公开”专栏39-40
  • (三)指定报刊或编制环境报告书40-41
  • 第五章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保障机制的构建41-46
  •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41-42
  • 二、提升公众环境意识42
  • 三、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42-43
  • 四、其他配套保障机制43-46
  •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43-44
  • (二)提高违法成本44-45
  • (三)实施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45-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51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1-52
  • 致谢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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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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