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中的区域限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29 03:33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保护中的区域限批制度
【摘要】: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最早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初次将区域限批制度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在此中。随着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环保作用逐渐被认可,2012年区域限批制度也被《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纳入其中。区域限批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环保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污染物超标、技术设备落后、未按法定程序、违反环保基本制度等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产生其他公害的行政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实施暂停审批许可性事项的行政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作用在于直接有效地治理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行业企业,同时也间接地打击了“地方保护主义”,为转变地方政府“唯GDP至上”而忽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政绩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学者对其概念和法律性质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区域限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实施主体的界定仍不清晰,听证程序、权利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缺失,监督机制中违反查处分离原则的情况严重,法律救济等内容存在诸多空白。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区域限批制度法律性质的观点主要包括区域限批制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区域限批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属于行政处罚、区域限批制度未型式行政行为等几种观点。事实上,区域限批不同于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处罚,应定性为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而建立健全我国区域限批制度,要完善区域限批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扩大区域限批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主体、规范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程序、强化区域限批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救济等。
【关键词】:区域限批 审批权 查处分离原则 救济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3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0
- 二、文献综述10-11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1-12
- 四、主要内容和创新12-13
- 第一章 区域限批制度的基本理论13-22
- 第一节 区域限批制度的定义及特点13-15
- 一、区域限批制度的定义13-14
- 二、区域限批制度的特点14-15
- 第二节 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性质15-20
- 一、区域限批制度不是抽象行政行为16
- 二、区域限批制度不是行政强制16-17
- 三、区域限批制度不是行政处罚17-18
- 四、区域限批制度不是行政许可18-19
- 五、区域限批是未型式化行政行为19-20
- 第三节 区域限批制度与环境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关系20-22
- 一、区域限批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
- 二、区域限批制度与“三同时”制度20-21
- 三、区域限批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21-22
- 第二章 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22-28
- 第一节 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内容22-24
- 一、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适用范围22
- 二、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主体22-23
- 三、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程序23-24
- 四、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限批期限24
- 第二节 我国区域限批制度存在的问题24-28
- 一、我国区域限批制度法律法规的不足24-25
- 二、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遗漏25
- 三、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主体不尽科学25-26
- 四、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程序不完善26
- 五、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26-27
- 六、我国区域限批制度法律救济不健全27-28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构想28-35
- 第一节 完善区域限制度的立法28-29
- 一、健全我国区域限批制度法律体系28
- 二、提高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可操作性28-29
- 第二节 扩大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适用范围29-30
- 一、从水污染防治领域扩大到其他污染防治领域29
- 二、从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扩大到自然资源保护领域29
- 三、增加对海域的区域限批29-30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区域限批制度实施的主体30
- 一、明确各类区域限批实施主体30
- 二、实现实施主体的设置与职责配置的合理化30
- 第四节 规范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程序30-31
- 一、增加我国区域限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30-31
- 二、补充听证程序31
- 三、保证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程序的公开与透明31
- 第五节 强化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监督机制31-33
- 一、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32
- 二、强化社会监督作用32-33
- 第六节 确立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33-35
- 一、确立行政机关的救济33
- 二、确立司法机关的救济33
- 三、确立国家赔偿机制33
- 四、确立预防性权利救济机制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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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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