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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转型——以湖南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

发布时间:2017-10-30 00:10

  本文关键词:“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转型——以湖南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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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作者单位】: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低碳时代 两型社会建设 地方环境立法 转型 民生型立法
【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7YBB098,2010YBB26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FX039)
【分类号】:D922.68;D927
【正文快照】: 地方环境立法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什么样的地方环境立法才能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步入了“低碳时代”,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后,现有地方环境立法要做怎样的“转型”才能顺应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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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磊;“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权研究[D];湖南大学;2009年

2 姜科;低碳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研究[D];西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11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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