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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性质及其在区域制度中的落实新论:一个自然法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7-12-15 02:32

  本文关键词: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性质及其在区域制度中的落实新论:一个自然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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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法是指由人性所判断出来的原则。国际法应落实自然法原则,亦即:收纳自然法原则以及予以开展。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普遍参与开发原则、收益分配原则、禁止排他控制原则、禁止军事使用原则、海洋环境保护原则,皆属于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吸收,并予以进一步开展,而形成公约中的区域制度。区域的利用及环境保护皆应依区域制度为之。区域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区域的资源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主导。国家、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矿物资源探勘与开采,应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同意。而国际海底管理局亦得自行开采矿物资源。
【作者单位】: 台湾海洋大学教务处注册课务组;
【分类号】:D912.6
【正文快照】: 一、绪论在区域制度出现之前,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属于公海制度的规制范畴。基本上,所有国家皆不得对于海底为排他控制或提出排他控制的主张。但所有国家皆得自由使用海底,当然也包括了开发海底的矿藏在内。各国为达到使用海底的目的,得单方制定相关国内法予以规制。若各国

本文编号:12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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