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还修改吗_浅谈《森林法》的修改第2页
本文关键词:《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四)重视林权保护与《物权法》衔接的问题
林业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 法律 上彻底解决束缚林业 发展 的核心问题。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使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在林业 经济 中引入私人资本和民营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激发和调动千百万森林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强化林地所有权和建立私人森林所有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心不稳和保障经营者权益的目的。修订后的《森林法》应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放宽放活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 资或条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林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对国有森林实行国家所有权、行政管理权、 企业 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五)确立“绿色GDP”
“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 自然 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因此,在修订《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 科学 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和调整作用,让我国疲惫的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注释: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余久华,郑一宁.关于《森林法》修订的探讨.法治研究.2008(6).
卫薇.浅析森林法修改的制度创新.山西林业.2007(3).
周训芳.林业的 历史 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现代 法学.2004(5).
蔡守秋.《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2004(5).
李代江.《森林法》不完善性探析.
宋晓丹.《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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