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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发布时间:2024-06-12 06:02
  企业污染,环境利益受损,政府买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解决路径,从2018年起,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山东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7个试点省市之一,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实践探索。山东省对"10.21济南章丘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创新经验。本文以山东省的改革实践作为研究视角,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存问题,结合山东的试点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从赔偿磋商、鉴定评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实施现状——以“济南章丘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为例
    2.1 案件回顾
    2.2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经验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磋商制度的程序性,确定政府磋商责任
    3.2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加强评估机构培育与监管
    3.3 规范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推动赔偿金运行动态公开化
4 结语



本文编号:399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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