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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9 09:25

  本文关键词: 区域环境 治理 法律机制 出处:《武汉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历史不长,但是其“阅历”丰富: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控制为主到兼用市场手段;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再到全过程治理,以及封闭式的循环经济治理理念;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分离到二者融为一体的环境理念变迁。我们对环境保护的每一次认识升华,都将引来一场环境法律制度变迁。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愈加复合化、复杂化,环境保护的理论发展也不断在跟进。淮河经历了十年治理,其间政府加大投资和管理力度,对数以万计的流域污染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凭心而论,政府不仅尽力了而且疲惫不堪,污染企业也被盯得小心翼翼,大多企业都达标排放,然而结果是淮河的水质不仅没有好转而且更加恶化。这种现象促进了我们深思:传统的对点源的企业、项目和环境要素的分割治理走进了死胡同,环境治理的重心或对象必须转向更为宏观的区域,区域环境治理的理念应运而生。区域环境治理是相对于点源的企业、项目和要素治理而言的,其主要以自然区域为治理对象,由于环境体制的原因,其中也必然涉及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区域环境治理体现了别于传统环境治理的典型特征:宏观性、区域性、政府责任性、生态系统性、综合性以及高效性。 区域环境治理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区域环境利益,区域环境治理的目的是调整区域环境利益,区域环境治理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①重构区域环境秩序,否定传统的在环境公益“宏大叙事下”的漠视个体环境利益的秩序理念(以环境公益为名,使区域或个体或企业无偿地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同时,对环境公益的消费也是无偿的,否定区域、个体特殊环境利益的存在),承认区域环境利益和个体环境利益的存在;同时,确认区域环境利益制约个体环境利益的价值秩序。②匡正区域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就是面对失衡的区域环境利益,城乡、流域上下游、中西部与发达地区之间的环境利益失衡以及区域性的跨界污染等问题都触及到法律的灵魂---法律正义,区域环境治理就是要建立区域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如生态补偿等来匡扶失衡的区域环境正义。③提高区域环境效率。以区域为治理对象相比以企业个体和经济项目为治理对象而言,极大地提升了环境治理的效率,避免政府与成千上万的企业玩“猫捉老鼠”的低效游戏,区域环境治理通过“区域规划环评”“总量控制”“区域环境门槛”“区域限批”“区域环境合作”等诸多法律手段,变传统的被动治理为主动治理,极大提升环境环境管理的效率。在这种新的环境治理理念关怀下,环境法律制度在很大的层面上发生巨大变迁,区域的概念逐步渗透到很多环境法律制度之中,如:环评制度、排放权交易制度、规划制度、环境责任制度、环境风险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在传统的治理架构中渗入区域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拓展了更大理论空间。 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应在如下方面做出突破:其一,必须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实现突破,传统的行政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导致环境的分割治理,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要求严重对峙。区域环境治理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区域环境治理体制问题,在机构设置上,要建立以自然生态区域为权力疆域的环境管理机构并赋予其足够的环境管理权限;在权力配置上,合理划分自然区域的环境管理机构和传统的行政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权限,并拟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设置的目的是实现自然区域的整体环境治理以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其二,区域环境治理要建立分区治理机制。传统的点源治理、环境要素治理的制度设计都建立在一个假设前提下,即假设所有的企业、项目或环境要素都在一个匀质的区域里,对北疆的沙漠戈壁和南方的青山绿水不作识别,对西部的贫困和东部的富庶不作区分,这种的环境治理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共性,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区域环境治理首先在宏观上识别区域的特性,根据区域环境资源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针对性的环境治理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在区域环境特征识别的前提下再作传统的企业、项目的点源治理或环境要素治理。环境的分区治理就是这种理念的制度实践。其三,区域环境治理要构建区域整体治理机制。区域环境整体治理是区域环境治理的核心要义,正是分散的点源治理的低效和失败才“滋生”出整体治理的理念和制度。区域整体治理首先是自然区域的整体治理,整体布局、整体规划、整体决策、整体执行。而在现有的体制下,实现自然区域的整体治理必须通过行政区域的整体治理作中介和传递,并将地方政府作为区域整体治理的主体责任者,一改过去点源治理过程中政府只有权力不负责任的状况。只有在明确整体环境治理的框架和思路后,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传统的点源治理和要素治理。其四,区域环境治理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区域环境的分区治理和整体治理将全国分划成多个各具特色的自然生态区域(内含行政区域),然而,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分割”治理,不过这种“分割”是按自然规律有理性的有组织有目的的有序分割,显然,区域环境治理到此并非完成其全部的制度设计,这些“有序分割”的自然区域之间,以及自然区域内各行政区域之间必须建立有力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区域环境合作。通过区域环境合作使“分割”的自然区域和分割的行政区域之间建立联系以实现整体环境治理以及整体环境利益的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的这四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个区域整体是上一级区域整体的一个分区,而各个分区之间只有加强区域合作,才能实现上一级区域整体治理的目标。如何实现这些分区的合作就需要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环境管理体制的区域环境管理体制。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6;X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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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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