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6 15:30
本文选题:自然保护区 切入点:生态保护红线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2017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届时我国将全面铺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具有保留自然本底,储备物种等基本功能属性。因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与其他生态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本质的差别。另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态脆弱区和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衍生出很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基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从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到对生态特殊区域强调宁可不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转变,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分析制度运行中衍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问题,追寻其产生的根源及解决的对策措施。绪论部分首先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然后,阐述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最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及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现状,阐释自然保护区立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设计奠定基础。首先,界定生态保护红线内涵与发展,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模式与制度的理论价值,提出一类区与二类区的“两区”、省级与地方级的“两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模式。其次,阐明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自然保护区立法缺陷加快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求,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发展亦需要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基础支撑;最后,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如立法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执法方面和法律监督方面等问题,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法学、经济学、生态学理论依据。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权利本位、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正义理论的法理论证,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和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论证,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等生态学基础。然后,分析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经验。第三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安排。首先确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其次,从法律体系及现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修订两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最后,从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社区共管、公众参与、资金管理、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服务经济模式、监督体制及考核等7个方面论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第四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问题。首先,指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变更应进行针对性的变革,其次,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执法主体与经营主体,确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地位,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环境友好经营;然后,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管理与监督,通过定期评价和监督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地区发展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解析问题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研究其对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的影响。研究显示地区发展问题出现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发生的矛盾,存在诸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部门间的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政府与居民的自利性、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的经济制度欠缺、配套政策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并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障碍。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自然保护区政府与居民、居民与居民间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各方利益公平问题,研究分析自然保护区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顺利推行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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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7;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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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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