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独立性与协同统一化.pdf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独立性与协同统一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 15 卷 第 3 期 自 然 资 源 学 报 Vol . 15 N o . 3
2000 年 7 月 J O U RN AL O F N A T U RAL R E SO U R C E S J uly ,2000
文章编号 :1000 - 3037 2000 03 - 0275 - 05 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独立性与协同统一化 常纪文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 湖南 长沙 4 10081 摘要 : 从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对比分析入手对环境与自然资源 、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两组概念 进行了区分 ,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的不同 , 从 而证明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 。由于环境与自然资源 、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区分 是相对的 ,因此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进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协同 统一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合并后的部门法名称 、概念和体系的重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 关 键 词 :环境法 ; 自然资源法 ;独立性 ;协同统一性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中图分类号 :D 922 . 68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关系如何 ?两者能否合并 ?如能合并 ,合并后的部门法名称及其概念如何界
定 ? 其体系又如何建立 ? 这一系列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事关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立法 目的与体系的重新调整
问题 , 事关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的重新确定问题 。因此非常重要 , 有必要加以解
决 。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
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 调整对象、法权与中心问题的独特性是评判法律部门能否独立的两个标准[1 ] 。为了论证环境法与自然
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 ,有必要对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与法权作一下对比分析 。
1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2 ]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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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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