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法_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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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摘 要: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以不同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我国环境法如何实现历史转型?选择“日本模式”,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名符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此次环境法修改应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借鉴日本《环境基本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初步建议将来的“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关键词:环境法;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修改;原则;框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当时的修改主要是基于三方面因素的考虑:“(1)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并且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2)由于我国《宪法》在1982年作出了修改,因而立法依据发生了改变;(3)由于《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试行法本身存在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不强、有些规定不够妥当、一些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超前、法律规定的体例也与后来的国家立法不一致等问题,使其作用逐渐下降。”[1]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法学论文《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学者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越来越显现出与其地位和作用不适应之处和明显的缺陷,不能承担起新时期,特别是”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下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法律的要求。归纳起来,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指导思想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2)作为基本法设计的《环境保护法》,实际上没有被赋予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3)内容和结构上存在严重缺陷。”[①]与此同时,相关课题组的成立和研讨会的召开,促使笔者对环境法历史转型的类型的选择、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修改)原则、环境基本法的框架构建等问题进行了一些的思索,并简略成文,以求法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环境法历史转型的类型
根据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所谓原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一环境问题)和由人为原因引起的所谓次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二环境问题)两大类;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破坏问题,前者主要指各种污染要素对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污染等。传统的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主要解决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早期的环境法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日本早期的环境法尤为突出污染防治法的优先性。我国环境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长期以来环境立法基本上囿于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而理论界一直有所谓大环境法与小环境法之说。“大环境法观点其名称一般叫环境法,小环境法观点一般称环境保护法,其区别在于广义还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的划分。把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包括在环境保护里面的属大环境法观点。反之则为小环境法观点。我国立法、管理部门采取小环境法观点,而理论、教学部门则倾向大环境法观点,两种观点并存产生种种矛盾。”[2]而事实上,所谓大环境法,也基本上不涉及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由小环境法向大环境法的发展,表现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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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2
第2篇 WTO与企业财务管理〖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全文阅读: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3
第3篇 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全文阅读: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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