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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的沟通与协调

发布时间:2016-11-27 18:02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31卷 第1期2010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Vol.31 No.1

Jan.2010

  [文章编号]1004—5856(2010)01—0051—07

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

马 波

(茂名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 525000)

[摘 要]环境法的“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两种重要资源,如何在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运用环境法的“硬法”与“软法”两种渊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动态环境法治理想状态是文章关注的焦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决定了在环境治理中需要运用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为此,必须加强环境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为实现一种“软硬兼施”的治理模式的环境法治而努力。

[关键词]软法渊源;硬法渊源;环境法治;沟通与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一、环境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这一术语源自欧陆,后衍及英

美。起初在罗马法里称为Fontesiuris,后在德文里称为Rechtsquellen,在法文里写作Sourcesdudroit,在意大利文里便是Fontideldifitto,在

[1](P89)

英文中则以Sourcesoflaw表述。其基本含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法的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它可指法的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如: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还可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亦可指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

  [收稿日期]2009-04-16

件。另外,还可指法的形式渊源,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抑或是其他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本文亦主要从法的形式渊源的视角探析环境法的渊源(Sourcesofenvironmentallaw),即环境法的表现形式。但本文在探析传统环境法的制定法的法源,也就是本文所言的“硬法”渊源的同时,更多的是关注环境法的“软法”渊源,即所谓非制定法源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环境法的“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动态环境法治理想状态。

件。另外,还可指法的形式渊源,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抑或是其他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本文亦主要从法的形式渊源的视角探析环境法的渊源(Sourcesofenvironmentallaw),即环境法的表现形式。但本文在探析传统环境法的制定法的法源,也就是本文所言的“硬法”渊源的同时,更多的是关注环境法的“软法”渊源,即所谓非制定法源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环境法的“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动态环境法治理想状态。

二、环境法的“硬法”渊源

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

  [基金项目]2009年茂名学院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项目编号:2009yc17。

  [作者简介]马波(-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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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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