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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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 环境 风险防范”、“预防 环境 损害”、“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 ,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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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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