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双重失灵的主要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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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 1月 河 北 学 刊 He e c d mi o ra b iA a e cJ un l No ., 01 v 2 0 Vo . O No 6 13 . 第 3 第 6期 0卷 环 境 法 调 整 机 制 变 革 研 究 题 论 ( 讨) 专 主持人 : 晓 东 钭 [ 主持人语 ] 当前, 生态文明的演进及生态危机对法律的
利益调整机制及其功能提 出了更深层要 求。对于生态文明背景下的主 要 法律 构 成— — 环境 法 而言 , 境 法的利 益调 整机 制如何 适 应社会 需求 、 相应 变革是 当前 一个 需要 深 入 论证 与研 究的 重要 环 实现 问题 。就 目 的环境法调整机制而言, 前 因受到“ 五大中心主义思维倾向” 末端应对中心主义、 ( 命令控制中心主义、 制定法中心主 义 、 益 限制 中心 主 义、 利 个体 中心 主义 ) 约束 , 大 限制 了环境 法调 整 机 制 的优 质运 行 。 因此 , 极 突破 “ 大 中心 主 义思 维 倾 向” 五 的 桎梏是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重点。从本 源上而言, 问题的产生非囿于其他 因素 , 环境 而恰恰源于人类 自身。因此 , 环境问题的 产生与存在应归因于人类的“ 原罪” 源于生物人与社会人的对立和冲突。毫无疑 问, , 问题的解决唯有依赖社会人。其 中, 民 公 就是社会人的制度 内涵, 基于“ 公民主体范式” 的环境法制变革可以解读为: 法律体系即公民环境伦理与道德、 环境 习惯与惯例、 正式制定法与环境政策同构的统一体; 法律关系即公 民概念 内涵的主体间性; 法律规则即公 民整体对 自然环境整体的“ 责任 ” 规 则 。为 此 , 们推 出关 于环境 法调 整机 制 变革 的专题 讨论 , 我 以求引起 学 术界 关注 , 而促 进环 境 法调整 机制 的优 化 。 从 [ 关键词] 环境法; 调整机制 ; 症结; 变革 [ 中图分类号] Y26 [ I 2.8 文献标识码 ] [ Y A 文章编号 ]03 77(0 00 00 1 [ 10 — 012 1)6- 18— 2 收稿 日期]00一 r- 1 21 c 2 7 环 境 法 调 整 机 制 运 行双 重 失 灵 的 主 要 症 结 钭晓东 ( 温州 大学 法政 学 院 , 浙江 温州 35 ) 2(  ̄ 工业 文明在带来 G P增 长的 同时,, D 也带来 了一 系 列 的环境问题 , 同时也使 因环境 问题而形 成 的利益 关 系束进一 步复杂化 。此境况无 疑对 法律 的利益调整 功 能提出更 高的要求 。环境 法作为 “ 业文 明 向生态 文 工 手” 优化配置资源提供了可能。为此 , 近代经济学 鼻祖 亚当 ? 斯密曾以“ 看不见的手 ” 作了精辟论述 , 自然 在“ 秩序” 看不见的手 ” 与“ 的指导下 , 个体的私益追求往往 比出于本意 时更能有效 促进社会 利益 , 而要实现 这种 明” 演进进程 中的重要利益调 整工具 , 其利益调整机 制 之运行 自然就成 为 当前 凸显 的重要 理论与现 实问题 。 就 现实境况 而言 , 环境法调 整机制在运行 中却面 临诸 帕累托最佳状况 , 就需满足下列 的假设 条件 : 理性 完全 与完全信息 、 不存在公 共物 品 、 不存 在外 部效应 、 不存 在交易费用等。然而 , 正是 因为 以上条件的苛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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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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