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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健康损害补偿责任主体及补偿方式的多元化

发布时间:2019-09-17 00:27
【摘要】: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律或补偿标准。目前环境健康损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较为明确,而补偿责任主体通常不是很清晰,这就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关于健康损害赔偿的调研分析,讨论了多元化的健康损害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基金及国家赔偿三种赔偿方式,并对这三种补偿方式的建立及补偿金的来源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我国应尽早健全并完善多元的社会化补偿机制。
【作者单位】: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太原);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基金】:国家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环境重金属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标准及指标体系研究”(编号:201009044)
【分类号】:D922.68;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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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忠辉;;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 周s,

本文编号:253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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