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17:31
【摘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随着新技术的革新,环境问题已经不能单纯依靠一国来解决,现实生活中跨界的环境问题出现的越发频繁,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国际环境合作来对全球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继强制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影响手段之后,作为第三次环境监管手段的重大突破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也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国内法中运用广泛,并且成效显著。另外,《奥胡斯公约》作为迄今为止,规范环境信息公开最为全面的国际公约,强调环境保护方面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公约缔约方众多,影响范围极大,为全球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奠定了理念基础。无论是否成为相关公约的缔约方,世界各国都已经越来越认同环境信息公开给环境管理带来的便利。笔者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国内立法中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并且进行简单的制度比较和介绍,为后文探讨现状和提出对策提供可供借鉴的范本。之所以选取美国和日本作为典型的范例,原因如下:第一,美国作为《奥胡斯公约》的缔约国,除按照公约进行信息公开外,在国内的立法中进行更加严苛的规范,并且是信息公开较为先进的国家之一。第二,选取日本,是因为日本虽然没有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但国内法制定相对完善,并且在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后取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面对跨界环境问题,运用信息公开方式将会很大程度上降低环境问题发生之前的成本,更大限度的控制和防范风险,是面对跨界环境问题中一个更优的环境管理手段。跨界环境信息公开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公开环境信息,在事前可以对有环境危险的企业、项目进行监控,在事后可以更好的做出环境决策,根据实情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为符合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在实施环境规划的过程中更加具有社会责任心,更加重视企业生产的环境影响,将环境危害发生的几率降低;最后,对于公众而言,环境信息的公开无疑是他们获取权威、及时的环境信息的主要渠道,可以让他们享受到自身环境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的监督政府的各项环境决策和监督活动,更有效的配合公共职能部门应对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和前期防范,对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的不当行为,给予社会舆论的压力。 然而,跨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将会面临许多阻碍。这些现实挑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在本国领土上享有最高管理权和排他性权利。所以,当一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有潜在的环境危险行为,可能会对他国或全球整体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时,他国能以怎样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公开环境信息,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二,鉴于如今国际上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仍处在不太健全的状态,并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等法律问题,这就导致在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相径庭”的表现。发达国家会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将具有环境危险性的项目、企业以“技术转移”的方式转嫁至发展中国家。那么,在国际公约或宣言等方式中如何进行统一,是否有统一的必要性这同样是一个问题;其三,信息公开制度虽然有其优越性,帮助公众更好的实现环境知情权,但同时他必须得到限制,不能没有界限的对外公开,有关公开范围如何划分,各国在国内法的制定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面对这一系列的现状问题,将分析的落脚点最终回归我国。中国早在2007年就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随后对政府、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面对跨界的环境问题,,却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在跨界环境事故发生后也出现过遭到诟病的弊端。那么综合借鉴前面以国际法视角探讨的跨界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如何做到更好的运用跨界环境信息公开手段,笔者提供了几点建议。希望在未来的环境保护中提供一条线索,更加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笔者具体的对策有如下几点:第一,应当将信息公开的理念广泛渗透入跨界的环境问题中,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文中就侧重强调了跨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以及从正反两方面论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应当努力的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效应”,可以尝试更多的以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参与到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去,为发展中国家的公众争取基本的环境知情权,为自己国家的生态环境争取可持续发展权益;第三,积极努力的推动国际社会内“绿色组织”的辅助力量,帮助国家实现全面监督,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第四,国内立法重视跨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法律层面更好的运用此种环境管理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执行力。综合以上四点,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我国为例,能够使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实现本国的环境可持续发展权益,让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得到更广泛的关注,为今后跨界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一些建议。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但是新型环境问题发生后影响范围大和可能造成不可复原性,提醒着人们不应只顾眼前即时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面对如今跨界环境事故发生频率的激增,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重视跨界环境问题。国家责任固然可以对国家行为进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国家争取环境权益,但是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更优越的环境管理手段,理应获得更加重要的地位。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对策,是为更好的建设我们共同的家园,也为环境信息公开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定提供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X321
本文编号:2672957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X3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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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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