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还债”的重要制度,该制度运用多种手段对森林生态环境维护者进行补偿,鼓励维护者继续维护森林生态环境。这对于调节相关利益者之间生态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森林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一项制度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需要以法律作为制度的实施保障,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也不例外。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中,还没有出现一部专门规范生态补偿的法律。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仅仅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法条,且这些法条大多数都只是原则性、鼓励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本文对森林生态补偿涉及的理论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国外在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上的经验教训,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出笔者的构想。本文第一章是导论,第二章是对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的分析,第三章则是对森林生态补偿所涉及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第四章、第五章是对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现状以及外国森林生态补偿经验的介绍,分析出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立法状况、实施现状,最后一章是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包含了森林、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以及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概念。生态补偿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复杂工程,不同学科对生态补偿有不同的定义。从法学的视角对生态补偿下定义,应当对生态补偿关系所包含的要素进行分析,这些要素包括补偿主体、补偿内容(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生态补偿源于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对自然资源恣意掠取,破坏了生态平衡,形成了生态债务,而必须生态债务予以偿还。这种“掠取—偿还”的模式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生态伦理理念的要求;二是生态公平理念的要求。森林生态补偿通过激励森林生态环境保护者继续实施保护行为,防治对森林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进而达到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但实践中,在设计生态补偿制度时往往没有深刻地认识到环境服务具有公共物品性,正是由于环境服务的这一属性使得现行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引入市场机制,将森林生态服务的外部成本予以内部化,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利益冲突,使森林生态服务的相关利益者实现共赢。森林生生态补偿虽是现有生态补偿形式中开展较早,但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补偿标准不合适、补偿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单一等缺陷。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健森林全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完善森林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学位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6
【中图分类】:F326.2;D9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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