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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

发布时间:2020-12-27 02:47
  环境诉讼的提起症结主要在于其以维护环境公益为使命而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基于此,必须从维护公益的现实需要出发,结合我国环境监管体制的现状,来确定这类诉讼的原告资格。按照这样的思路,检察机关、公民和公益性环保团体都应被赋予环境诉权,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则不是环境诉讼原告的合适选择。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诉讼是否合理可行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诉讼的合法性基础及其实践效果
三、环保团体及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的限制性思考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J]. 汤维建.  政治与法律. 2009(06)
[2]兰得洛案例与环境公民诉讼[J]. 迈克尔 E.沃勒,王立德.  世界环境. 2006(06)
[3]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J]. 陈卫东,刘计划.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06)



本文编号:294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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