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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发布时间:2021-01-14 14:14
  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分工不合理,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无法顾及环保组织这一主体,三者共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行政权在诉讼中呈现出一种弱势的局面,应使三者进行分工上的合理分配,还可以强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权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1)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两者的环境公益诉讼分工
    (一) 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二) 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三) 两者之间的分工
二、我国环公益境诉讼出现的问题
    (一) 司法的能动性
    (二) 行政权力的缺失
        1.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2. 环保组织的职能混乱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改善措施
    (一) 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二) 协调各机构的职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2]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 王明远.  中国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29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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