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运维企业实施严惩重罚?
发布时间:2021-02-27 12:02
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44(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的第三方, 必须严惩重罚
1.1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1.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需要“最严厉的惩戒措施”
1.3 第三方运维企业法律责任薄弱亟待强化
2 惩罚第三方运维企业的现有依据
2.1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 罚款和停产整治
2.2 司法解释明确,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重处罚
2.3 《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三方运维企业弄虚作假,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 有关文件要求, 通过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弄虚作假企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撤销资质, 实施联合惩戒
(1) 纳入联合惩戒。
(2) 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3) 资格处罚。
3 严惩重罚制度尚未得到有效实施
3.1 环境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企业尚未受到法律严惩
3.2 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受到处罚也较少
4 惩罚和赔偿规定未有效实施的原因分析
4.1 《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第三方运维企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不完全适用于处罚环境质量监测违规
4.3 “弄虚作假”认定标准没有客观化导致操作困难
4.4 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较难符合这一要件
4.5 单位犯罪以“单位组织体对犯罪行为的直接、主动控制”为核心要件, 不利于追究第三方运维机构责任
4.6 环境质量监测造假纳入联合惩戒尚不健全
5 完善严惩重罚的建议
5.1 修改《环境保护法》, 明确第三方运维企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2 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5.3 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将其中有关“故意”字样具体化为客观行为标准
5.4 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5.5 借鉴有关立法规定“从业禁止”, 驱逐环境质量监测市场“劣币”
5.6 对弄虚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 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解决临时工“背锅”问题
5.7 探索“按件计罚”, 对每个干扰行为按照法定标准实施罚款,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犯罪视野下我国单位犯罪理念批判[J]. 王志远. 当代法学. 2010(05)
硕士论文
[1]单位行政违法的双罚制研究[D]. 唐家红.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54204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44(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的第三方, 必须严惩重罚
1.1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1.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需要“最严厉的惩戒措施”
1.3 第三方运维企业法律责任薄弱亟待强化
2 惩罚第三方运维企业的现有依据
2.1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 罚款和停产整治
2.2 司法解释明确,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重处罚
2.3 《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三方运维企业弄虚作假,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 有关文件要求, 通过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弄虚作假企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撤销资质, 实施联合惩戒
(1) 纳入联合惩戒。
(2) 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3) 资格处罚。
3 严惩重罚制度尚未得到有效实施
3.1 环境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企业尚未受到法律严惩
3.2 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受到处罚也较少
4 惩罚和赔偿规定未有效实施的原因分析
4.1 《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第三方运维企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不完全适用于处罚环境质量监测违规
4.3 “弄虚作假”认定标准没有客观化导致操作困难
4.4 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较难符合这一要件
4.5 单位犯罪以“单位组织体对犯罪行为的直接、主动控制”为核心要件, 不利于追究第三方运维机构责任
4.6 环境质量监测造假纳入联合惩戒尚不健全
5 完善严惩重罚的建议
5.1 修改《环境保护法》, 明确第三方运维企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2 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5.3 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将其中有关“故意”字样具体化为客观行为标准
5.4 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5.5 借鉴有关立法规定“从业禁止”, 驱逐环境质量监测市场“劣币”
5.6 对弄虚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 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解决临时工“背锅”问题
5.7 探索“按件计罚”, 对每个干扰行为按照法定标准实施罚款,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犯罪视野下我国单位犯罪理念批判[J]. 王志远. 当代法学. 2010(05)
硕士论文
[1]单位行政违法的双罚制研究[D]. 唐家红.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542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054204.html